我们认为,在“日常监控型”国家里,实施惩罚意义与方式的转变和证据客观化生成机制强化,为刑讯逼供的非法化提供了根本的现实性基础,同时,社会意识的转变也使刑讯逼供失去了正当性的支持,这就是使刑讯逼供发生命运转化的根本动力机制。
不采用刑讯逼供调查证据,就必然要容忍真凶可能成为漏网之鱼。现代刑事司法是如何保有了这种宽容和自信?一般认为,这是因为“人道”的结果,以及国家机关发现犯罪能力的极大提高减少了由于法规制约带来的放纵犯罪的风险性。在我们看来,这并不是问题的根本,而是首先应从实施惩罚意义与方式的转变来审视,才能真切的看清楚事情的“真相”。依此而言,这样两方面是极为重要的:一方面,强大的军队和行政组织的保障,使现代国家排除了对犯罪行为可能颠覆政权的严重担忧,国家并不会因为这种容忍导致不可收拾的后果。也就是说,绝大多数犯罪的非政治化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国家对惩处犯罪的诉求。而尤为根本的是另一方面,现代组织(规范化的行政机构和社会组织)对国家控制犯罪起到了基础性的支持作用。因为:首先,现代组织能够保证对可能发生的越轨行为实施规制和对各种失范进行及时矫正,这就降低了犯罪的可能性。现代刑罚的“社会内处遇”取向就说明了现代社会组织对犯罪的“消化”机能。其次,现代组织的“透明性”(规范监控),使国家多少能够对犯罪动态有一个大致的把握,从而就使国家不会因为不知道人们是否可能犯罪而感到不安。再次,一个“犯罪分子”如果在经过审判之后能够幸免制裁,他之后的生活要么是在组织当中“老老实实做人”,失去再犯罪的可能,要么是在组织之外以犯罪为生,而这种“久走夜路”生活必然避免不了“锒铛入狱”的命运,所以国家并不会为在一次审判中败下阵来而提心吊胆。正因为现代组织对国家的刑事司法具有如此重要的作用,所以,现代国家为了达到犯罪控制的目的,总是尽可能的将所有的人整编到现代组织当中,让人游离于组织之外是极其危险的。在此我们可以看到,承认妓女的合法地位、为流浪汉提供安居之所、将赌博予以一定程度的合法化,就不仅仅是保障权利的需要,更是国家为了实行“治理”的巧妙安排。可以说,现代组织是现代刑事司法制度得以以权利理论为基本叙事的基石,它从根本上为禁止刑讯逼供这样的法律“文明化”创设了条件。因此福柯指出,现代社会创造了(法律)自由,也为自由筑起了一个阴森、坚固的地下室33 ,相反,在传统社会则缺乏这样一些规范组织(因此,人们对游僧、乞丐等陌生人只能采取排斥的策略34 )。
刑讯逼供的禁止,必然减少获得口供的可能性,但是这并没有明显的妨碍现代国家对犯罪的侦破。同样,这并不能主要归功于侦查技术的提高,尽管它起到了积极的意义;而是在于现代社会有一套较为周全的证据客观化生成机制起到了关键的作用。因为,如果社会缺乏一种证据的客观化生成机制,那么,无论侦查技术多么先进它都无法“发现”符合客观事实的实物证据。在“日常监控型”现代国家里,无论是社会行动者的大部分日常生活场所(如工厂、办公室、学校、医院),还是更具整体性的情景(如监狱和收容所),人们生活的绝大部分时期均能受到或多或少的持续性监控35 ,各种作息时间表、证件、档案、登记表、录像等就是对人实施监视、训练、操纵、评判的基本手段,可以说,人的一生从出生到死亡都陷入了规范化的书面资料和电子信息的重重包围之中,尤其是儿童、病人、疯人、囚徒更容易成为被个别描述、仔细核查的对象。现代社会是一种抽象社会,绝大多数的互动过程涉及的机制、知识或观念,都与个人的具体特征或人际的具体关系无关36 。正是因为社会关系的“非人格化”,尤其加强了人们的交往方式对书面资料和电子信息的依赖(韦伯、福柯和吉登斯都指出了书面管理对现代社会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正是这种把生活变成文字和痕迹的做法,使得一个人一旦涉嫌犯罪就必然会有许多他本人无法“篡改”的实物证据呈现在国家追诉机关的面前。组织对个人的监控资料,为国家的犯罪侦查提供了大量的线索和证据,无形中增强了国家的刑事司法能力,这就为现代刑事司法摆脱“罪从供定”创造了基础性的条件。
刑讯逼供在现代社会的非法化,也是社会意识“文明化”的结果。现代社会意识已经不能接受刑讯逼供的存在,这种心理机制是如何发生转换的?在我们看来,以下两方面是主要的:一方面,由于现代国家实力的壮大,以及社会、个人的自我控制水平的增长,使得现代社会对犯罪和其他越轨的可能性的抑止能力大为提高,在这种情势下,相当时候人们对遭受犯罪侵害危险的感受降低了,而对国家权力作恶危险的感受却直接和强烈了,因此,为了加强对个人权利的保护而禁止刑讯逼供,并容忍放纵犯罪的可能,就成了现代人的一种功利选择。另一方面,由贫困、疾病、(公开)刑罚等所造成的身体痛苦和死亡,在传统社会常常是和日常生活混杂在一起的集体性场景,而在现代社会则尽可能地通过救济院、医院、殡仪馆、监狱等组织机构使将其从日常生活中“抽离”,这种制度化的“经验的存封”37 ,以及人际之间相互依赖的链条的加长对激情的抑制38 ,再加上福柯所言的人的“规训”等,这些因素对人的心理结构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那就是使得心理的“难堪”界限大大前移,这样一来,对肉体的摧残就不仅仅不再可能是一种喜好,而且变得不可容忍。在这种新的心理机制下,社会意识对肉刑、变相肉刑甚或是精神折磨的刑讯逼供的拒斥就是自然而然的事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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