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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杂感

实习杂感


赵福军


【关键词】法官 律师
【全文】
  公安机关,检查机关,法院,在我国这些和司法挂钩的机关,在老百姓的口中的评价一直就不怎么好。俗话不是说法院是一个:“有理没钱莫近来”的地方吗?记得我第一个星期晚上实习完了,由于我实习是住在法院,晚上我们没有吃饭就去附近商店买方便面,开商店的是一个老人,他认识领我的法院的那个人,于是他告诉我说他们家都三代没有和法院打过交道了,说起来好象很自豪的样子。并问我现在法院是不是还是象以前那样“有理没钱莫近来啊?”我告诉他这种说法是以前的旧社会的观念现在的法院不是那样的了。在这两个星期中我认真的观察了每个庭审的全部过程,由于我每次都是提前半个小时到审判庭的,因此我对所有我庭的案件的前后都是很清楚的。但是我就发现了我自己学的很的多理论在司法的实践中是受到排斥的,是相互的背离的。比如按照刑事诉讼构造论的理论,控,辩,审三方是以正三角形的方位存在的,他们各自在整个刑事审判的过程中的地位和功能是不一样的,虽然我们国家采用的是一种职权纠明模式为主的审判方式,但是当事人对抗主义,却是世界各个国家诉讼构造理论和司法实践的发展的方向,法官在庭审中应该是居中的,而公诉人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地位是既对立又平等的。但是我在司法的现实中看到的却是:来法院搞公诉的就是那么几个老面孔,当时我就不明白,我想一个法院都上百号人,难道与之对应的检查机关就几个人,后来我问了才知道他们原来时一个小小的起诉科。而这些公诉人和各个法官可以说是来日方长啊,混的都很熟,在开庭前,法官就和公诉人凑在一起就案件的情况进行商量,而且到了休庭合意庭合意的时候,法官不是和组成合意庭的人一起和议,而是去和公诉人商量。我当时就纳闷,这怎么可能体现司法的公正啊,怎么可能很好的保障当事人的合法的权利,本来应该是超然中立的法官,如今不超然不中立了,由此做出的判决我认为是要打折扣的,可能又有人认为我太天真了,这种事情算什么啊。经常有人说中国的司法改革多么难搞啊,法院不独立啊,前些天看到贺卫方老师些的司法改革种的一些障碍的问题,我也在思考,其实,司法改革的进程的是否顺利,法官的素质高低是很重要的。我认为先今提高法官的素质是司法改革的当务之急。由于律考改革后形成的全国统一司法考试马上就要进行第二次了,按理说,这么低的录取率,能够考成功的人的确不容易,但是这样的人又有几个人进了司法机关了呢?如今司法机关的人事制度还是与其他部门进行内部互换的筹码。记得在实习的时候,中院下发了一个关于录用合同制书记员的考试报名的通知,其中业务素质没有什么要求,倒是有一个条件,父母必须是政法系统的。你说这是什么意思?天天学法律,天天口上说什么公平正义,但是办起事来却在搞不平等在搞歧视。真是我们学法律的人的悲哀。
  庭审中虽然说法官是中立的,超然的。但是他却是未来案件判决的作出者,因此我就认为法官应该认真的听去当事人的各种辩论意见。尤其是一些说理部分。但是庭审的法官给我的普遍的感觉就是浮躁。尤其是当法庭辩论中,被告的辩护律师要是大量的适用法理来进行说明自己的观点的时候,法官就会出来制止,要求简单的说。或者是要求提供书面的辩论意见。这就使我感到困惑了:我们大学本科生,研究生,博士生,天天都要学理论,但是司法实践中却没有什么用武之地,司法实践中只注重司法解释和一些法条。正如宋功德老师在《法学的坦白》中所说的:我们的理论法学和实践法学各自都给自己盖起了墙形成了新的围城。导致了两者的隔离,成了“鸡犬之声相闻,老死不相往来”情况,这对法学来讲真的是很可怕的,这样发展下去,法学最终会在中国失去立足之地。现在不是在改革判决书的书写方式吗?增大判决书的说理部分,我希望我们的法官可以很好的提高自己的理论功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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