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个障碍是是否存在规定可转让的多式联运单证作为物权凭证的法律规范或承认这一点的商业惯例。只要满足其中一条,可转让的多式联运单证便具有物权凭证的功能。遗憾的是,到目前为止,还没有确定多式联运单证物权凭证功能的法律规定或生效的国际条约,甚至不存在一个统一的、被普遍接受和使用的多式联运单证格式。联合国多式联运公约虽然具有强制适用性,但至于其何时才能生效,仍然渺渺无期。
那么有关的商业惯例是否存在呢?实务中,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和国际跟单信用证规则(UCP)已承认了多式联运单证,这种单证已被买方和银行接受。为了适应集装箱运输的发展,INCOTERMS 1980引入了新的贸易术语,使多式联运单证得以取代提单适用在国际贸易运输中。可以适用多式联运的贸易术语主要有FAS,CPT和CIP。实际上,即使是传统的CIF或CFR买卖,只要双方同意,也可应用多式联运单证。因为通则对这两种术语关于卖方运输单证的义务(A.8条款)的解释为“在目的港交货的一般运输单证”, 现在可以说多式联运单证已被看作是一种“一般(usual)”性的运输单证了。UCP 400接受了多式联运单证(第25条),UCP 500则为银行接受这种单证拓展更大空间(第26条)。
根据INCOTERMS 1990的解释,在CIF或CFR买卖中,“一般运输单证”应该使买方可以通过转让这种单证给其他买方的形式销售处于运输途中的货物(A.8第2款)。即要求“一般运输单证”应作为物权凭证,使象征性交货得以实行。倘若可转让的多式联运单证被应用于这两种术语,它也应该符合上述解释,即要具备物权凭证的功能。虽然INCOTERMS 1990和INCOTERMS 2000对FAS、CPT和CIP的解释,没有作出类似CIF和CFR 第A.8条第2款第规定,即要求多式联运单证同样具有物权凭证功能,但是从长远来看,这样的解释将来很可能被补充到国际贸易术语解释规则的新版本中。因为随着国际贸易运输的发展和国际货物多式联运运输方式的普遍应用,买方会越来越多地要求通过转让多式联运单证来实现对处于多式联运途中的货物的转让。正如前文中多次提到的,多式联运包括多种运输方式,其路线之长和运输途中花费的时间通常都更甚于单一的海路运输。而提单之所以可作为物权凭证,正是由于海运运输距离长和航运速度不发达,导致货物无法在短时间内运达目的地这一历史缘由造成的。在同样的背景条件下,赋予多式联运单证物权凭证的功能已成为实务的需要了。
当然,科技的进步促进了运输技术的发展,使运输速度大为提高,运输时间大大缩短,从这一角度考虑,人们要求转让运输途中货物的客观条件已发生了很大变化。但从另一角度而言,科技的进步还使人们进入信息时代,高科技的通讯方式和通讯工具的使用,使货物的转让买卖变得更加简便和迅速,信息的充分性也大大增加了贸易机会,从而推动了国际贸易的迅速发展。这种情况下,迅速转让货物的期望不断增强,实现这种期望的可能也不断增加。所以,高科技在这里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使运输变得更加快捷,另一方面,它更为交易在广度和速度上提供了更大空间。因而,即便是在国际多式联运这种现代化的运输方式中,多式联运单据仍有作为物权凭证的必要。
虽然UCP 500规定银行将接受不可转让的海运单或空运单据。但从银行的角度考虑,它更愿意接受可以作为物权凭证的单证,因为这样对银行的利益更有保障。所以,如果可转让多式联运单证能够作为物权凭证,将更容易被银行接受,作为受益人的货物卖方也更容易得到银行的承兑付款。实践中,银行对可转让多式联运单证,如FBL,多式联运提单等的普遍接受,也可以看作其具有物权凭证功能的一个证明。
1991年国际商会规则在推动多式联运单证作为物权凭证之商业惯例的形成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它制定并修订了适应单证买卖需要的多式联运单证的规则,使多式联运单证更符合INCTERMS和UCP的要求。实务界普遍应用的多式联运单证都是根据1991年国际商会规则签发的。虽然该规则不是法律,无法给予可转让的多式联运单证作为物权凭证的法律地位,但是,它可以作为这种商业惯例存在的一个有力证明。
综前所述,横亘于可转让多式联运单证作为物权凭证之前的障碍都可以被一一克服,所以,可转让的多式联运单证同样具有物权凭证的功能。
3.可转让多式联运单证的流通性[26]
可转让的单证并不一定具有流通性,这一点没有多少疑问。但一般认为,如果可转让的单证可以作为物权凭证,那么它就具有流通性。不过,物权凭证和准流通性之间可能并不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施米托夫教授还认为:对提单而言,承运人凭单交货,即认单不认人的特点并非源自提单物权凭证的功能或提单的准流通性,“从逻辑上讲,该特点完全独立于物权凭证或准流通性”,它产生于商业惯例,建立在合同规定的基础上。[27]这似乎表明,物权凭证和流通性或准流通性之间不一定有必然联系。那么,两者关系到底如何?多式联运单证上如果明确注明“可转让”,是否就具有准流通性?多式联运经营人是否必须凭多式联运单证才能交货呢?要回答这些问题,首先我们来看一看物权凭证和流通性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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