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上表可以看出,提单和多式联运单证已有了显著区别,尤其是对提单效力具有决定意义的签发时间、地点和签发人等,多式联运单证在这些方面都有了质的发展和变化,所以再将多式联运单证归入提单的范畴未免过于牵强。
此外,国际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关于多式联运单证的规定可以看作承认多式联运单证是一种新的单证形式的一个证明。多式联运单证最早体现在1983年国际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下简称UCP 400)第25条关于联合运输单证的规定中。经过10年的发展,UCP 400第25条的规定已过于简单而不能适应实际的要求,这也是促使国际商会对UCP 400进行修改,并于1993年通过新的国际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以下简称UCP 500)两大原因之一。[12]UCP 500将多式联运单证设专条加以规定,将其与海运提单、海运单、空运单等单证明确区分开来,并规定,银行将接受多式联运单证,只要其至少包括两种运输方式,而不管其称谓如何,除非信用证另有相反规定。[13]
这一规定,也有助于辨明菲亚塔FBL(1992)和波罗的海航运公会(BIMCO)多式联运提单(Multimodal Transport B/L 95,MT B/L95)的性质。这两种“提单”,经常出现在包括海路运输的国际多式联运中,它们是提单、多式联运单证还是提单向多式联运单证过渡的一种形式呢?笔者认为,这两种单证都属于多式联运单证。首先,根据UCP 500第26条,单证的名称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它们必须是“至少包括两种不同运输方式的运输单证”。[14] 所以,被应用于多式联运中的FBL和MT B/L95,它们虽有提单之名,却无提单之实,其实质是多式联运单证。 在适用UCP 500时,需要注意的是,由于第30条规定了对货运代理人签发的运输单证的要求,所以FBL首先要符合第30条的规定,而后,作为多式联运单证,它还应满足第26 条对多式联运单证”的要求。MT B/L95则直接受第26条规范。总之,它们都不属于第23条“海运提单”的管辖范围。其次,这两种单证的标准格式都要明显注明根据国际商会1991年关于多式联运单证的规则签发(issued subject to UNTACD/ICC Rules for Multimodal Transport Documents (ICC Publication 481)),所以这也说明它们是多式联运单证,而非提单。施米托夫教授也认为FBL“虽然在实体内容和形式上都是对提单的模仿,但它显然不是提单”。[15]
为什么说可转让的多式联运单证从提单发展而来的呢?除了因为可转让多式联运单证的内容和形式都与可转让提单相似外,更重要的是它也拥有类似于提单的功能,甚而可以认为是对提单功能的吸收和继承。
为什么不可转让的多式联运单证是建立在运单而非提单基础上的呢?主要原因可能在于不可转让的多式联运单证似乎并不具备象提单一样的物权凭证功能,收货人提取货物时,也并不必须要通过出示不可转让的多式联运单证才能提货,这也许是其与不可转让提单的根本差别所在。总的说来,不可转让的多式联运单证的特点和功能更接近于运单。
综前所述,受海路运输和集装箱运输的双重影响,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形成了自己的新特色,体现在其所应用的单证上,可以认为:可转让的多式联运单证和不可转让的多式联运单证分别吸收了可转让的提单和不可转让的运单的特点,多式联运单证体制也许可以被看作是分别借鉴了提单和运单的长处,从而在提单体制和运单体制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单证体制。
三.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单证是否具有与提单同样的功能?
多式联运单证虽然是一种新的单证形式,但它与提单却有千丝万缕的联系。这主要是由海运在国际运输业中占有的重要地位决定的。据统计,海路运输占世界运输总量的70%。[16]在国际多式联运中海运也占有主要地位。正因如此,1969年东京会议通过的《多式联运公约草案》规定多式联运中必须包括海运或内陆水路运输,中国也将多式联运最早规定在
海商法中。所以,多式联运单证的形成和发展会受提单的重要影响是自然而然的。而且这一点在可转让的多式联运单证上表现得尤为突出。所以,为了更好地理解多式联运单证的功能,我们首先来看一下提单所具有的功能。
提单在海运中,因其特有的功能和作用在众单证中居于核心地位。众所周知,提单有三大功能:运输合同的证明,货物收据和物权凭证。其中,物权凭证的功能对提单最为重要,提单之所以在众多的单证中傲视群单,独居翘楚,主要原因也在于此。这一功能,也是提单作为准流通性证券的基础,使提单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可以象征性交货的方式进行单证之间的买卖,最后提取货物时,也一定要凭提单提货,这是物权凭证功能的又一体现。下文除了分析多式联运单证是否具有与提单相同的合同证明和货物收据的功能外,主要探讨可转让的多式联运单证是否与提单一样可以作为物权凭证。
1.多式联运单证是否具有与提单同样的作为合同证明和货物收据的功能?
根据多式联运单证的定义,它显然具有作为多式联运合同的证明和货物收据的功能。不过,问题在于多式联运单证的这两种功能在内涵上是否与提单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