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多式联运中的若干法律问题探析(之三)
台冰
【关键词】国际货物 多式联运 单证
【全文】
国[1]际货物多式联运中的若干法律问题探析(之三)
性质难定——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单证的性质及功能
引言
随着电子科技的应用以及经济全球化的趋势,运输业进入了物流时代。物流不但把各种运输方式予以有机结合,而且将生产、销售等诸环节也合而为一,成为一种高度综合的现代化生产与运输方式。在物流体系中,多式联运仍是其命脉及主干之一。尽管人们对物流的蓝图构划得十分美好,但是囿于技术管理等条件限制,到目前为止,物流的总体水平仍然处于发展阶段。中国的物流状况虽然现在作为一个热门话题备受瞩目,但其实质很大程度上仍只是多式联运的代名词。因此为了迎接物流时代的到来,有必要对其主要基础——多式联运中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努力在诸多分歧上达到共识,并促进国际多式联运的统一化,从而以“法律一体化|”更好地适应和促进“经济一体化”的需要和发展。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是在集装箱运输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以实现货物整体运输的最优化效益为目的的一种国际货物运输组织形式。由于集装箱运输的飞速发展,使多式联运成为国际货物运输业的主要方式之一。它打破了过去海、陆、空等单一运输方式互不联贯的传统做法,而将海、铁、公、空等单一运输方式有机结合起来联为一体,构成一种跨国(地区)的联贯运输方式,被喻为运输业的一次革命。与传统的运输方式相比,国际货物多式联运涉及当事方众多,过程也更加复杂,诸多法律问题存在争议,迄今仍没有定论。本文试就这种运输方式中的几个主要法律问题展开探讨。
性质难定——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单证的性质及功能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单证属于提单还是海运单范畴?它是否是一种新的单证形式?这直接影响着其功能的确定和发挥。有人曾用一个有趣的比喻提出这个问题:“‘它’到底是男人还是女人呢?”下文即就此问题展开分析。
一.多式联运单证的含义和表现形式
根据联合国多式联运公约所下的定义,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单证(Mulitmodal Transport Document, MTD,以下简称多式联运单证)是指证明多式联运合同以及证明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并负责按照合同条款交付货物的单证。[2] 1991年国际商会规则所下的定义是:“‘多式联运单证’是指证明多式联运合同的单证,该单证可以在适用法律的允许下,以电子数据交换信息取代,而且可以 (a)以可转让方式签发,或者(b)表明记名收货人,以不可转让方式签发。”[3]
从上面的定义可以看出,多式联运单证至少具有两种功能:作为多式联运合同的证明和货物收据。它可以分为两种类型:可转让的多式联运单证和不可转让的多式联运单证。
关于多式联运的表现形式,目前并没有统一的格式。实践中,多式联运单证可以种种不同的格式、名称出现,其记载的内容和特点可能也有差别。常见的有菲亚塔的FBL(1992)、FWB(1997)、波罗的海航运公会1995年缮制的多式联运提单。[4]此外,很多名为联合运输单据,甚至联运单据的单证也时常出现在多式联运中,履行着多式联运单证的职能。
二.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单证是提单的发展延伸还是一种崭新的单证形式?
1.问题
确定多式联运单证是提单的发展延伸还是一种崭新的单证形式十分重要和必要,因为它直接关系着多式联运单证可以具有哪些功能。
实际上,这并不是一个新问题。在多式联运单证这一术语被应用之前,CTD即联合运输单证也曾面临同样的困扰,[5]且至今尚未取得共识。如前文所述,联合运输和多式联运一般而言除了应用的历史时期不同以外,并无实质差别。所以如果对以往人们在这个问题上的讨论和争议做一简要回顾,必将有助我们对多式联运单证性质的确定和理解。
关于CTD,一种观点认为,CTD是提单的修正和发展,所以提单的所有性质,包括它的准流通性,它的物权凭证的功能都为CTD自动享有。[6]其论据包括:第一,实践中,承运人签发的联合运输提单(CT bill of lading)得到成功地推广和应用。而联合运输提单是联合运输单证中最主要的表现形式之一。由此推断,CTD的提单样式已被人们广泛接受。第二,根据美国统一商法典对提单的定义,可以认为CTD包括在提单之中。[7]
持反对意见的则认为CTD是一种新的单证形式。这一观点主要是基于英国法和欧洲大陆法的理论。该观点认为,美国很多法律用语虽然名称与欧洲相同,但实际含义却有显著差别,“提单”便是一例。美国统一商法典中的提单一词实际相当于欧洲法律意义上的运输收据(transport receipt)。其次,根据英国法的理论和实践,提单只能是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已装船单据(on board or shipped document)。[8]而建立在集装箱运输基础上的联合运输,由于承运人提供“门到门”、“门到场”或“场到场”等运送服务,货物接收地不一定是装船港口而可能是位于内陆的集装箱堆场(container yard, CY),因此CTD中常见的是收货备运(received for shipment)或已接管(take in charge)单据。[9]此外,CTD可以由实际承运人以外的人签发,而这对英国律师来说是难以接受的做法。[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