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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狗儿惹的祸——笑谈狗与法的对话

  如果对狗的"感情"予以保护,那么对狗更为重要的"生命、身体、健康"的权利就更应该予以保护。而且应当给狗以国民待遇。那么,我们买狗卖狗,难免有贩卖“狗”口的嫌疑;我们拴着狗不让狗出门,无疑是限制了“狗”身自由;我们食其肉寝其皮,显然是犯了故意杀“狗”罪,而且还"残害尸体",当属罪大恶极,死有余辜。耗子偷东西,毁财物,属于毁坏公私财产,狗拿耗子这一见义勇为行为自当受到表扬。如果谁再敢用来开涮耍贫嘴,说是多管闲事,就起诉他名誉侵权。如果狗成为权利主体,自然也应当成为义务主体。那么狗咬人了,该当如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呢?责任自负,这是法律基本要求。一只未成年的狗应当由其监护人——由于小狗多是出身后就离开狗父狗母,则监护人自当为狗主人——承担。对于一只成年的狗按说就应由其自己承担,但狗没有自己的财产用以赔偿。狗肉和狗皮虽然有一定价值,但非狗死不得用。为用狗肉和狗皮而杀狗,显然是犯罪;即使双方就此签订协议,如果可能的话,那也因为违法和违反社会公序良俗而无效。只好立遗嘱了,待死后将遗体交由债权人处理。在中国也许行,但在诸如法国等禁止将人的身体作为财产处理的国家中,这又是违法。这可真是让人头疼是事。而且,就算是狗咬狗,也不是以往“一嘴毛”那么简单了,也得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问题是,就算可以,用一只狗的肉和皮对另一只狗进行赔偿有何意义?
  仅一个狗就这么大麻烦,何况还有其他万般动物呢。弄不好,再因为环境保护问题把政府推上了法庭,就更不好收场了。最省事的方法还是别为狗提什么精神损害赔偿了。
  笑谈二:狗咬人与狗管办
  狗咬人是常有的事。我小时候就被狗咬过,现在腿上还有个疤。但“狗管办”却是我在2001年在南方某城市出差乘坐出租车时从收音机里听到的新名词。乍一听,不知所然,后来弄明白了,原来就是“犬类管理办公室”的简称。但总觉的别扭。是不是改为“管狗办”好一些。节目里说某人被一恶狗咬伤,去找狗主人评理时,狗主人居然比狗还凶恶,非但不赔钱,还把人给哄了出来,“要钱,找狗要去”。受害人多方投诉未果,不知该如何是好。拨通热线后,某“狗管办”工作人员释疑,但半天解释不清责任该如何划分、责任该由谁承担、恶狗该如何处理,最后一句话,“你去法院吧”。最后这一句倒确实是金科玉律。正如条条大道通罗马,法院才是解决纠纷的最正确和最终的场所。相信那个倒霉人到了法院,会知道我国法律明确规定,饲养的动物导致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除非证明是受害人或第三人造成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我国法律虽然有诸多不足之处,但这一方面规定绝对与世界接轨。不知道这究竟是一个什么级别的政府机构。但既然是专业的管狗的机构,对于法律上和狗有关的规定应该知道啊。对比狗还恶的狗主人,也许无权处理,但对于那只恶狗,“狗管办”应该知道如何处理而且也有权处理啊。我小时候被狗咬时,没有“狗管办”,现在既然有了,就应该加强管理,尤其是那些猛犬。省得老是“狗管办”管不了咬人的狗。当然,管理上最好也科学一些,也没必要都用某报所说的把咬死人的珍贵的藏獒杀了那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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