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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的材料与结论的虚假

  为了进一步了解《户部则例》一书的相关情况,以便在尽可能多的占有资料条件下作出更加接近历史实际的结论,我们对《户部则例》一书的传世情况重新作了研究,并尽最大可能查阅了原书,本文还对部分《户部则例》的版本情况及该书收藏加以介绍,以提供给读者一个考察的机会,当然也希望张先生能够按这个线索去看一下不同版本《户部则例》的原著。
  我们没有看到张先生在作品中所称的“乾隆四十一年《户部则例》”的原书,张先生文中也没有介绍该书的版本和收藏情况。据《清朝文献通考》可以得知《户部则例》成书于乾隆朝,且根据其他《户部则例》卷首所收的奏议中,略称乾隆二十六年(1761 )始修,乾隆四十一年(1776)告成。现在可以见到的最初的刻本为乾隆四十六年武英殿刊本,全书为一百二十六卷首一卷,清于敏中等纂修。于敏中,江苏金坛人,字叔子,又字重棠。乾隆二年进士,授修撰。后历任文华殿大学士,文渊阁领阁事等职。(59) 这部《户部则例》分为“户口、田赋、库藏、仓庾、漕运、钱法、盐法、关税、税则、廪禄、兵饷、蠲恤、杂支、通例等十四门,收有例案二千七百多条。现故宫博物院及辽宁图书馆有藏。
  从上书中我们可以了解到乾隆时期纂修《户部则例》的一般情况,我们没有发现负责此次纂修的于敏中有任何与“民法”相关的背景资料,而且该书中所涉及到的内容实为户部所设十四个清吏司分别掌管全国各省土地、户口、税赋、俸饷、漕粮、漕运、铸币、钱法、盐政、贸易等内容,而且绝大部分是非常具体的办事规则。其中虽然涉及到户口与土地的条文,但目的是对户口进行官方管理,并通过这种管理达到保障税赋的目的。因此,我们发现,我们掌握的乾隆时期《户部则例》不可能列入到“民事制定法”的范畴中去。
  《钦定户部续纂则例三十一卷总类一卷》,和坤等纂。嘉庆元年(1796)户部官刊本。和坤,满州正兰旗人,钮祜禄氏,字政斋。乾隆宠臣,官至大学士。嘉庆朝为王念孙等纠参,夺职下狱,赐自尽,籍没其家。象和坤这样的人物,自然不可能是与“民法”相关的历史人物,而且这部书是对和坤原修的乾隆五十六年(1791)一百三十四卷本的续修,所设内容分别为“户口、田赋、库藏、仓庾、盐法、漕运、钱法、关税、廪禄、兵饷、蠲恤、杂支、通例等十三类,收有例案五百五十八条。由此可见,乾隆以后至嘉庆初年,《户部则例》一书的主要内容并无变化,当然不可能将其视为“民事制定法”。此书现藏于南京图书馆。
  《钦定户部则例九十九卷》禧恩等纂,道光十一年(1831)户部官刻本。禧恩,清宗室,正兰旗人,和硕睿恭亲王之子。嘉庆朝由头等侍卫迁銮仪卫銮仪使、御前侍卫、历任内阁学士兼礼部尚书、御前大使等官职。此书为清道光元年《钦定户部则例》的续修本,全书仍照道光初原书体例,其所列之十六门,系在乾隆朝《户部则例》十四门的基础上增加了茶法、参课两门,辑有例案五百十六条。
  至道光朝中期,清《户部则例》一书已经历次修订,门类也从十四门增加为十六门,所增者“茶法”为中央政府对茶叶专卖的控制和“官引”税收的管理;“参课”是对户部下属官吏加强监督管理及参课处分的条文。至于总纂修官禧恩,实为满族宗室贵胄,平生从未理及民事。足见至道光时,《户部则例》亦与“民事制定法”无关。
  《钦定户部则例九十九卷》赛尚阿等纂修,清咸丰元年户部官刻本。(60) 赛尚阿,字鹤汀,蒙古正兰旗人,姓阿鲁特氏,嘉庆翻译举人,官至文华殿大学士,咸丰二年(1852)因与太平天国作战不力被革职,光绪元年(1875)卒。此书卷前有道光二十八年、二十九年、三十年和咸丰元年奏疏,知为咸丰初之续修本。全书与道光朝其他各本门类相同,仍十六门,此次续修时系用道光旧版抽换挖改而成,虽有一些修改、新增、删除之处,但与道光各本无明显区别。
  赛尚阿官至文华殿大学士,并参与镇压太平天国,出身蒙古,著有《钦定蒙古文汇书》十六卷 ,内容为满、汉、蒙三种文字的辞书。赛尚阿虽后遭斥革,但终其一生从未有“理民听讼”之事。至于咸丰初之《户部则例》,实系在道光本上挖改修补而成,从中虽然可见这时清朝国力日见减弱,而《户部则例》一书之宗旨内容仍无大的变化。此书较为常见,故宫博物院图书馆等馆有藏。
  《钦定户部则例一百卷》倭仁纂修,同治四年(1865)户部官刻本,版心下有“同治四年校刊”六字。倭仁,字艮峰,蒙古正红旗人,姓乌齐格里氏,蒙古正红旗人。道光九年(1829)进士,授编修,官至文华殿大学士。同治十年(1871)卒。
  此书是清代末期继咸丰元年续修后的一次大修本,虽从原来的九十九卷增至一百卷,但仍为十六门,其中户口( 卷一至四)、田赋(卷五至十)、库藏(卷十一至二十四)、盐法(卷二十五至三十一)、茶法(卷三十二)、参课(卷三十三)、钱法(卷三十四至三十七)、关税(卷三十八卷至四十二)、税则(卷四十三至七十二)、廪禄(卷七十三至七十八)、兵饷(卷七十九至八十二)、蠲恤(卷八十三至九十)、杂支(卷九十一至九十六)、通例(卷九十七至一百)。此书门类与道光以来各本相同,唯“税则”一门中所增例文最多,达三十卷,几占全书三分之一。此书传世多见,辽宁省图书馆及笔者均有收藏。
  继此本之后,清同治十三年还有一部续修本,即《钦定户部则例》一百卷首一卷 ,载龄等纂修。亦为户部官刻本,版心下有“同治十三年校刊”六字。载龄,清宗室,其父奕果,不入八分公。满洲镶兰旗人。道光二十一年(1841)进士,授检讨,累官司经局洗马、文渊阁校理,起居注官、内阁学士。同治、光绪时,迁都察院左都御史,历任兵部、户部、刑部尚书,大学士等。光绪九年(1883)卒。
  这是清末最后一次大规模的续修,全书虽为一百零一卷,仍按原设十六门分类,据书前奏章得知主要纂修方法为“删繁就简”,被删去的是咸丰三年(1853)以后所增的各项钱法、票钞、减放成款、各口洋税章程及厘金、洋税、勇饷、局费等大宗收支等项。这是由于同治中期,外国经济的大量入侵,原有的《户部则例》中涉及洋税、钱法等已多有不适,清廷针对这些变化先后也已颁有一些专门章程规则,因此《户部则例》一书也当进行相应删改,故此书实为同治四年本的基础上删改而成,前后共删除案例二百四十二条。
  综上所述,自乾隆朝中期直至同治末,历经乾、嘉、道、咸、同五朝,虽《户部则例》一书历有增减递修,但其宗旨内容并无根本变化,所不同者,只是根据当时经济环境的变革,针对相应的茶法、盐法、及进口税则、官吏管理等作了一些适应性的调整。
  此后清朝国力日渐衰弱,光绪朝中期户部下属司、科曾编有一些奏议和章程,如《筹饷事例》、《户部陕西司奏稿》、《户部山西司奏稿》及与岁收岁支的汇录等,终清之世,户部已无力组织人员对《户部则例》一书进行大规模的续修。
  光绪三十二年(1906),官制改革时户部改为度支部,至此户部一词不再沿用。原户部尚书铁良在改为度支部后仍然兼署,户部原有的主要职能没有大的变化.至宣统二年,度支部编有一些奏稿和汇册,其中主要为《度支部军饷司奏案》光绪三十四年,《度支部通阜司奏案辑要六卷》光绪三十四年;《度支部各司奏案辑要》四卷宣统二年(以上三书均为田涛藏)。上述各种奏案主要为度支部下属各司将该年度奏请批文及批行的办事章程汇辑而成,其内容与原《户部则例》中相应门类的编排基本相同。(61)
  纵观清代自乾隆朝以后,直至同治朝止,虽然陆续纂修十几部《户部则例》,版本各有不同,除朝隆朝有外阜布政使司版本外,嘉、道以降多为户部官刊。但其书中所分门类,基本相同,最初设十四门,嘉庆时将关税与税则合为一门。至道光续修时又重新分开,并增设茶法、参课两门,直至同治朝,未见变化,各本所不同者,条例递有增减而已。从所设的门类中不难看出主要与国家经济管理为主,间有本部办事规章,参课官员办法及少量的民政方面的内容。全书的最重要的部分集中在“税则”、“漕运”、“库藏”、“盐法”、“蠲恤”等方面。应当说《户部则例》一书的内容,完整地反映了户部的全部职责。户部是清代国家经济管理的主要机构,《户部则例》是这个机构的管理章程和办事规则。无论何种制度的国家,都必须有与其社会相适应的行之有效的经济管理制度,以保障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户部则例》就是根据这种需要而产生的保障清朝国家经济运行秩序的规范。
  《户部则例》中也含有民政方面的内容,如“蠲恤”一门,主要为救灾扶荒与蠲减税赋方面的条例,在当时农业经济为主的社会条件下,此类民政事务划归户部管理,便于国家集中抗御灾害的力量,是一种可行的施政手段。
  至于《户部则例》中的“通例”一门,在其他一些部院则例中也同样存在,亦称“通行则例”或者“各部通行例”。在清代,一般涉及到两个部院以上事务的条例,应相互通行参酌,以免相互龃龆。如张晋藩先生文中所称之有关“旗民财产”等内容,相应见于《宗人府则例》、《八旗条例》、《旗抄各部通行条例》中。(62)
  张晋藩先生认为,清代乾隆以后人口的激增促使社会矛盾上升,是清代国家民事制定法《户部则例》产生的主要原因。他在《<户部则例>与清代民事法律探源》一文中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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