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不是封建王朝时期所有的法律规章只要“议定”或者“奏定”就等于同时“颁布”了呢?回答的结果是否定的。首先“议定”不等于颁布,二者是完全不同的两个词汇,表达了两种不同的概念,这是一个稍有法学知识和文学常识的人都不可能混淆的基本常识。其次,在封建时期,即使是“议定”乃至于“奏定”的很多法律或者规定,也有不少最终“留中”未发。当然,在历史上还有些因抄录或者刊行等客观条件所限,有些法令在“奏定”很久以后才得以公布,近来已有不少学者对此作过很多研究。(35) 何况张先生自称所用的是“稿本”,所谓“稿本”,本身大约不是“定本”。今人写作已完,未能发表的文章自非少数,可见“留稿”未发,乃是古今有之的。
如果说《崇德会典》一书今人未及见到,尚不足以证实该《会典》是否“颁布”或“又颁布”的结论,那么我们还可从另外一个方面加以证实,如果这部《会典》真的在当时即被“颁布”,则清史中当有文献可查,而不至毫不见著记载。再者,如果真如张先生所说《崇德会典》是清代的第一部会典,即便 是不见著于史料记载,也应当在崇德之后至清入关前的数年中,这部既经“议定”,而又经“编修”、“颁布”的重要典章,也应当在当时的司法实践中加以应用。
在崇德元年之前,后金时期已有比照《明会典》治罪的记载,如《汉译<满文旧档>》天聪九年七月二十六日档案中有:“天聪九年(1635年)七月,昂邦章京马光远就汉官触法被革职一事,奏称:‘今见刑部的大臣们,以汗旨意宣布管理伊尔根的官员们的功罪,……怠隋的罪在《会典》书中有明确记载,……”(36) 又据《清太宗实录》卷五十三,记有崇德五年(1640年),“宽温仁圣皇帝诏谕朝鲜国王李倧,十月二十五日,乃朕诞辰,因仿《会典》,除十恶外,凡国中一切罪犯,概行肆赦。”经查所谓《崇德会典》中没有此类规定,且又云“仿《会典》”,故实际应指《明会典》(37) 。
又崇德七年(1642年)八月,秘书院学士杨方兴等三名汉官醉后乘马冲突,不避御前仪仗,太宗命执而问之。杨方兴等奏:“谨按《会典》,近仪仗百步者绞,入仪仗内者斩,我等冲突仪仗,罪应死。”(38) 今查所谓《崇德会典》中没有此项规定,而所引当出自《明会典》。
综上所引,崇德改元以前,比照《明会典》治罪,崇德改元以后,在司法实施时,仍旧比照《明会典》(39),根本就没有什么所谓的《崇德会典》的影子。由此可见张晋藩先生所称“清入关前已经编纂了《崇德会典》”,并且“又颁发了《崇德会典》”的说法是毫无根据的。根据目前掌握的史料,清入关前一直借鉴《明会典》,且无证据证明存在《崇德会典》一书。因此,我们有理由说,所谓《崇德会典》不过是后人根据自己的学术研究的需要,变造而成的虚假材料。
据排印本《清太宗实录稿本》,原文仅是“四月十二日登基后议定会典”十二个字,既没有说明是何人议定,也没有指称是《崇德会典》,而张先生将这十二个字改成“皇太极晋位登基后,颁布了‘议定’的会典,这是清代第一部会典 《崇德会典》”。并且还特别着重指出:“这部《会典》不是成于内三院儒臣之手,而是由不谙明代典章制度的议政王贝勒大臣议定的”。(40) 这样一番改动不但令历史文献面目全非,而且“是由不谙明代典章制度的议政王议定的”推论,与前面所引张先生自己的 “《崇德会典》承《大明会典》余绪”的说法难以自圆其说。而事实上不过是张先生先是用“编纂”,其次是“编修”,最后是“颁布”,终于将一部由不谙明代典章的贝勒们弄出的《崇德会典》,按照当代人的意志,推向了今天。
历史上并不存在一部《崇德会典》,清人根本没有“颁布”过这样一部既是“行政法典”,又同时是“
刑法”、“民法”、“经济法”的万宝全书。《崇德会典》的出台,完全是今人根据自己的需要变造出来的。当然,这种变造的手法颇为高明,既不说明材料的来源,又含乎其辞地宣告自己是成果的发现者,将历史上一句简单不过的话,拼凑添加自己需要的词语,再加上一套放之于四海皆准的理论套语,于是乎无论是已知的,还是未知的,还是将来应知的,都将证明自己学问的高深与正确。
也许有人会说,以张先生这样的学问家,是不会这样做的,当然,我们最初也是这样希望的。但是历史还告诉我们,清代的大学者姚鼐,造出来一部伪《平冤录》;明末的董说造出来一部伪《法经》;就连晋朝的士大夫们,不是也造出来部假《尚书》来冒充大儒正经吗!当然,《平冤录》原来是曾经有过的,《法经》似乎也曾经有过,真正的《尚书》当然也是有的,造假者只是在真的基础上,按自己的需要做了些手脚而已。其实,清代入关前,崇德皇帝四月十二日登基后,做为典礼的一部分,曾经议定过会典或者其他的条令,但唯独一定没有“颁布”过《崇德会典》。姚鼐、董说乃至于晋朝的士大夫们也曾经是有些来头的人,只可惜他们不尊重历史,于是历史最后也无法尊重他们。
(三)、《崇德会典》名称的由来
本文已经讨论过,清在入关前陆续制定了一些法令,并且取得了相应的成就,这是历史的事实,但不等于“颁布”了一部《崇德会典》,因此也就根本不可能存在一部所谓的“第一部行政法典”。历史没有按照今人的需要去组织和设计,也当然不能够按照今天当代的法学概念纂修出一部万宝全书式的全能法典来。
那么《崇德会典》一词的提出是何许人呢?是谁如此冒然地加上了书名号呢?按照张晋藩先生作品中他本人所作的说明,“《崇德会典》之名,是作者(即张先生本人)拟加的”(41) 由于张先生在多部作品重复了这样的一个重要说明,因此没有人会怀疑是张晋藩先生发现了一部前人未发现的重要史料,并且十分权威地对此加以定名。
在科学研究中,无论是自然科学还是社会科学,都是在不断地探索未知的世界,人们完全有理由对新发现的各种认知加以拟加定名。如人类在天文学中发现一颗新星,发现者有权加以拟名。在社会科学中,人们对于历代文物或典籍的挖掘整理,发现者同样可以进行拟名。如我们今天熟知的“红山文化”、“仰韶文化”等等。后人出土的很多甲骨、竹简及其它文献,也可以由发现者根据发现的具体情况加以拟名。当然,对这些拟名可以提出审定或者相反的意见,如果采纳了这个拟名,可以表示为对最初发现者成果的认同与劳动的尊重。
尽管我们不赞成对所谓《崇德会典》的定名,而且认为这样的定名甚为盲目,但在查证过程中,我们发现对所谓《崇德会典》作出最初拟名的却根本不是张晋藩先生,张先生也根本不是所谓的《崇德会典》的“发现者”。那么按照惯例,张先生是无权对别人的“发现”拟名的,更何况《崇德会典》一名的拟定,早在张先生自称“《崇德会典》之名,是由作者(张先生本人)拟加的”这样的重要声明之前,不但已经有发现者对此作了定名,而且作了大量的整理工作。张晋藩先生的所谓“拟名”,实际上是在完全知情的情况下占用了他人的研究成果。
从张晋藩先生的作品中,是难以发现其中奥妙的,因为在张先生的所有作品中,通常将《崇德会典》的出处指向为《清太宗实录稿本》,但却从来没有介绍过这个“稿本”的原委,如该书藏于何馆,书的外观描述,款式行格,完损情况,是否为足本,以及是否经后人批注点校,点校整理后是否重新排印或影印等,只有这样,才能使读者对该书有一个大概的了解。而现在我们却只能从张先生的作品中看到一部从天而降的《清太宗实录稿本》,而且是张先生从中发现了《崇德会典》,并且对此拟定了名称,但是事情真的是这样吗?
经过对张先生的作品进行仔细比对研究,还是发现了其中的破绽,沿着这个线索,查找到《清太宗实录稿本》的源头,终于解开了这个谜团。
张先生所称之《清太宗实录稿本》一书,原名为《清太宗节录》,存稿本两卷,即卷十四和卷三十八,原书为清顺治时史臣们所作的一种节录式文稿,体例与一般通行本《实录》有所不同。原本总卷数不清,曾入藏内阁大库,散出后知有零本分藏台湾。北京图书馆仅藏二卷,列为善本入“史部·编年类”。该书半页八行,三十一至三十二字不等,无栏格,墨笔竖行,行间多有涂改、勾划,当系稿本。(42)
此书曾于一九七八年十月,经辽宁大学历史系李燕光等点校整理,收入《清初史料丛刊》第三种,由辽宁大学排印,排印本32开本,正文一页27行,横排行26字,已经由整理者作了断句和标注,在排印时更名为 《清太宗实录稿本》。(43)
这一次整理标点本在印行时,于第1页加有署名李燕光的“编辑说明”,说明中李燕光先生写到“《清太宗实录稿本》中保存了许多通行本所没有的珍贵资料。第十四卷一开头就有涂去的‘当在会典’字样。清朝一直到康熙二十三年才修第一部《大清会典》,天命、天聪年间的法令, 只有在这里保存的《崇德会典》中,才可以窥见概貌,从而得以了解当时基础与上层建筑的某些具体情况。”(44) 由此可见,《崇德会典》的拟名是辽宁大学历史系李燕光等在1978年就提出来了,对于这一点,张先生本人在使用《清太宗实录稿本》时就已经十分清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