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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的材料与结论的虚假

   为了充分显示上述引文的可靠,张先生还特地在有引文的该页下脚作了小注,注明引文出自《崇德会典》(15)。总括上文,张晋藩先生在这篇文章中不但直呼《崇德会典》,加了书名号,作了引文脚注,而且将其看作是封建社会的经济法令、刑事法规等具有着不同的属性。除了张先生对《崇德会典》的法学定义尚有些模糊以外,《崇德会典》不但可以独立成书,同时没有留下对所谓《崇德会典》真伪的任何可疑之处。
   对于《崇德会典》的定义,张先生还认为应当属于“具有行政法性质”,并且是“开清王朝纂修五朝会典的先河。”在张晋藩先生所著《中国法制史》(16)一书中,将《崇德会典》定性为具有“行政法性质”。他说:“皇太极崇德改元后,议定崇德会典,其中包括52条谕令。崇德会典内容庞杂,基本上具有行政法性质。 崇德会典是以大明会典为借鉴,根据当时六部逐渐正规化的需要而制定的”。(17)
   两年以后,即1988年,张先生将《清<崇德会典>试析》一文收入《法史鉴略》一书时,又将所谓的《崇德会典》上升为“一部满族入关前的具有行政法性质的法典”。(18)
  至此,我们看到张晋藩先生眼中的《崇德会典》具有十分独特的法学意义上的多元性,它是经济立法,又是刑事法规,更是一部行政法典,这些随心所欲的分类与描述,给所谓的《崇德会典》套上了一层神秘的光环。
   我们根据1982年以来,从张晋藩先生不同作品中,将其对《崇德会典》所研究及所作出的法学属性上的分类,排列在下面的表格中,以便使读者能够有一个直观的了解,并可以从中加以比较和分析。
  
  张晋藩先生对《崇德会典》研究分类表(19)
  法学分类与定性 张晋藩论述摘录 张晋藩著作的名称、出版机构、摘录的引文页码
  经 济 法 令   颁行以保护农业为目的封建经济法令。《崇德会典》规定:“凡人祭神、还愿、娶亲、死人、上坟、杀死货卖宰杀牛、马、骡、驴、永革不许。……若违令将牛、马、骡、驴还愿、祭神、娶亲,上坟杀死货卖者,或家下人,或部下人举首,将人断出。赔杀的牲畜与原告,或傍人举首,赔牲畜与举首者,牛录章京,拨什库因失于稽查,问应得之罪 。” 《中国法律史论》法律出版社,1982年,第123页-124页。
 经 济 法 令   《崇德会典》进一步规定:“有猪入人田禾者,每次每猪罚银五钱,送三次不听,到第四次告于牛录,将猪与地主。骆驼、牛、马、骡、驴入人地者,每罚银一两,仍赔粮。绵羊、山羊入人地者,罚银二钱”。 同上书第124页
 刑 事 法 规   禁止私卖武器。《崇德会典》规定:“众官及民与蒙古等国交易,不许卖与弓箭刀枪,若私自与者,问应得之罪”。 同上书第129页
 刑 事 法 规   禁止高利贷。《崇德会典》规定:“凡人不许开当铺,不许借银。借粮的只许一年有利,若年多许本粮有利,不许利上起利。” 同上书第129页
 行 政 法 典   清入关前,已编纂了《崇德会典》;入关后,于康熙二十九年首成《康熙会典》。此后,雍正、乾隆、嘉庆、光绪四朝皆修会典,合称《五朝会典》,亦称《大清会典》。五朝会典既是清朝行政法规大全,也体现了中国古代行政立法的最高成就。 《中国法制史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6年,第44页。
 行 政 法 典   《崇德会典》(清太宗崇德元年  康熙25年,250卷) 同上书第110页
 律例则例典   《崇德会典》皇太极崇德年间,约公元1636年—1643年 同上书第47页
   行 政 法 规   皇太极崇德改元后,议定崇德会典。其中包括52条谕令。崇德会典内容庞杂,基本上具有行政法性质。崇德会典是以大明会典为借鉴,根据当时六部逐渐正规化的需要而制定的。 《中国法制史》天津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126页-127页。
 刑 事 法 规   根据崇德会典和崇德三、四年盛京刑部原档,可以看出太宗时期刑事法规的基本内容。   ……  (5)禁止高利贷。《崇德会典》规定:“凡人不许开当铺,不许借银。借粮的只许一年有利,若年多许本粮有利,不许利上起利。” 同上书第127页
 行 政 法 规   具有行政法性质的清代第一部会典  《崇德会典》就是在清太宗皇太极登基之初议定的。……《崇德会典》把清开国史上极关重要的天聪时期的零散谕令法典化,作为崇德时期中央各部院的行政法规。 《法史鉴略》群众出版社,1988年,第258页。
 行 政 法 典   总之崇德会典仍不失为一部满族入关前的具有行政法性质的法典。 同上书第272页。
 行 政 法 典   ……行政立法也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其标志就是崇德元年四月十二日,皇太极登基后议定的会典。因其制定于崇德元年,故可定名为《崇德会典》。……有清一代行政法典的溯源,应该从《崇德会典》始。 《清入关前国家法律制度史》辽宁人民出版社,1988年,第445页
 行 政 法 典   值得提出的是崇德元年(1636年)四月,皇太极晋位登基后,又颁布了议定的《会典》,这是清代第一部会典  《崇德会典》,它的制定是关外时期立法建制的重要里程碑。 ……《崇德会典》承《大明会典》的余绪,开清王朝纂修五朝会典的先河。(20) 《中国行政法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第195页。
 行 政 法 典   至崇德元年(1636)年四月,皇太极晋位登基后,又颁布了议定的《会典》,这是清代的第一部会典   《崇德会典》,它的制定是关外时期立法建制的重要里程碑。……《崇德会典》承《大明会典》的余绪,开清王朝纂修五朝会典的先河。(21) 《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2年,第728页。
  民事与经济法律——债权   (一)禁开典铺、禁止高利货。……《崇德会典》中重申此项禁令:“凡人不许开当铺,不许借银。借粮的止许一年有利,若年多许本粮有利,不许利上加利。(按:利上加利四字中“加”字,其他各本均为“起”字,查辽宁大学1978年标点本及北京图书馆原藏本均为“起”字,此处未作改正。) 同上书第747页
  民事与经济法律——婚姻与继承   关于离婚,《崇德会典》规定:“官员有黜妻者,须告于上,上差人查看,该与者与之。若不告于上,其妻娘家人毁家资拿衣服者,问应得之罪,将所毁家资俱令赔偿。其夫若加娶妻,前妻去留在本夫,若妇自欲去者不许。其夫有心辱妻,其妻有心殴夫者,俱听讼审。”(22) 同上书第748页—749页。
 经 济 立 法   崇德会典明确指出:“汉人、蒙古、高丽,因善养牲畜,是以牲畜蓄多。我国不知孳息,宰杀太过,牲畜何由而多,今后用心蓄养。”(23)……上述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是清初立法最重要的内容,它是社会大变动的产物,它表明和记载着封建经济关系的要求,体现了一种新型的法制对经济所起的积极作用。 《清朝法制史》法律出版社,1994年,绪言第5页。
  刑法——  经济犯罪   畋猎以及采集人参、珍珠、蜂蜜、松籽等是“八家”和国家的重要经济来源之一,因此立法严禁私自采猎。《崇德会典》规定:“八家有私自采猎者,将本年采猎物件,八家公分,告主拨于别固山” (24) 同上书第54页。
 行 政 法 典   这部崇德元年会典,把清开国史上极关重要的天聪时期的零散谕令法典化,作为崇德时期中央各部院的行政法规。崇德会典的产生,是六部逐渐正规化的需要,也是皇权初步确立的产物。 《清朝法制史》法律出版社,1994年,第16页。
  经 济 法 律   关外时期对宗室贵族及其包衣的贸易活动加以限制。根据《崇德会典》:“合硕亲王以下,永不许照前压买固山猪只。凡交易俱任本主,听卖主量其价值,卖与别固山人。王、贝勒、贝子家下买猪的人,不许压买,犯者问应得之罪。合硕亲王、多罗郡王、多罗贝勒、贝子,今后不许压买民间猪只,民间亦不许买亲王、郡王贝勒、贝子家下人的猪,如有私自买者,各问应得之罪。” 同上书第41页
 经 济 法 律   在《崇德会典》中表述的更详尽:“凡人祭神、还愿、娶亲、死人、上坟,杀死货卖,宰杀牛、马、骡、驴、永革不许……今后许绵羊、山羊、猪、鹅、鸡、鸭还愿、祭神、娶亲、死人、 上坟,宰杀买卖,母猪不许杀,若杀,卖者问应得之罪,仍赔猪入官。 同上书第45页
 行 政 法 典   至崇德元年(1636年)四月,皇太极即位登基后,又颁布了议定的《会典》,这是清代第一部会典   《崇德会典》。它的制定是关外时期立法建制的重要里程碑。《崇德会典》共52条,它的构成和来源是天聪朝颁布过的政令与天聪朝新增定的谕令以及皇太极登极(原文如此)后议定的政令……《崇德会典》承《大明会典》的余绪,开清王朝纂修五朝会典的先河。(25) 《清朝法制史》中华书局,1998年,第20页
 行 政 法 典   经过天命、天聪两朝,至崇德改元,建号大清,随着社会向封建制过渡与帝权独尊的封建专制集权制的初步确立,以及政治、法律制度的加速发展,行政立法也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其极志就是崇德元年(1636年)四月十二日皇太极登基后议定的《会典》。因其成于崇德元年,故可名之为《崇德会典》。……有清一代的行政法典,应该从《崇德会典》溯源。 同上书第3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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