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的材料与结论的虚假
田涛
【关键词】会典;户部则例
【全文】
虚假的材料与结论的虚假
田涛
中国法制史是一门严肃的学科,其中既涉及到法学的内容,也涉及到历史的文献。因此,注重对历史文献的研究,正确地利用历史文献,是中国法制史发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近百年以来(1)从事中国法制史研究的前辈们,从他们实际占有的古籍文献材料出发,作出了大量的探索和考证,从而推动了这门学科的不断发展。但在最近的二十年中,也有相当一批学者,将研究的重点侧重于理论建设,相继从已经掌握的历史文献中,发表了一系列精卓的见解,并且将中国法制史的研究推向了一个新的高度。
随着理论研究深入发展的同时,我们也发现有少数的学者,忽视了对历史文献的研究考证:有的以论代史,高论满纸而空洞无物;有的论及中国法律制度的发展,纵横高下,忽分忽合,任意发挥,不顾历史客观,言之无据;有的不惜割裂历史,变造材料,为我所用,对于与自己观点相悖的文献资料置若罔闻,视而不见;有的先设立论,剪剪裁裁,拼凑证据,麒麟衣下,马脚频露;有的不去考证,道听途说,指鹿为马;有的甚至大胆抄袭,盗用他人科研成果;有的明明使用他人二手材料,偏要亮出学问架势,广征博引,不注出处,矛盾重重,漏洞百出,难以自圆其说;有的名为合作,实为贪他人之功;有的号称主编,不过信手写得绪言数句,而对该书内容全然不负责任;更有甚者,为了跑马占地,虚张声势,擅改古人言语,编造虚假材料,真假杂陈,以假充真。凡此种种,不一而足。这是一种虚假和浮夸的学风在作怪,尽管这些绝非中国法制史研究的主流,但其危害却有必要引起学术界的关注。
还有一种现象也值得我们关注,那就是在使用材料时应做一番去伪存真的考证,现存的历史文献并不能完全反映历史的真实。因此,在使用文献材料时,应当做详实的考证,只有慎重的使用历史文献,才可能得出令人信服的结论。有些学术界的前辈,也由于盲目的使用历史文献,而导致在研究中出现偏差。最近,我们将张晋藩先生十余年以来公开发表的著作和论文集中进行了研究(2),并将张先生所征引的部分古籍文献加以登记核对,原本的目的是想通过这样的比对和考证,能够借此向张晋藩先生潜心学习,以期得到提高和进步,但在核实考证的过程中却发现了很多问题,令我们陷入困惑。为此,特别从中选出一些论述,与广大的学界朋友们一起讨论,同时也希望能够和张晋藩先生直面商榷。当然,更盼望和期待着张晋藩先生的教正。
一、《崇德会典》子虚乌有
对于清入关前法律制度的研究,自上世纪七十年代起逐渐成为清史学界的重要题材,一些学者先后推出了一批成果。张晋藩先生在此后所著的《清入关前国家法律制度史》(3)一书中称:“崇德元年(1636年)四月,皇太极晋位登基后,颁布了议定的《会典》,这是清代第一部会典——《崇德会典》(4),它的制定是关外时期立法建制的重要里程碑。《崇德会典》共52条,它的构成和来源是天聪朝颁布过的政令与天聪朝新增定的谕令,以及皇太极登极(原文如此)后议定的政令。因此可以说《崇德会典》是经过修订的天聪朝重要谕令的汇编。《崇德会典》承《大明会典》的余绪,开清王朝纂修五朝会典的先河。”(5)
在此之前,由张晋藩先生主编的《中国法制史纲》一书中,事实上也已经有了对所谓《崇德会典》的评价,并为我们就《崇德会典》是如何地“开清王朝纂修五朝会典先河”作了铺垫和解说。该书在第44页中写到“清入关前,已编纂了《崇德会典》;入关后,于康熙二十九年首成《康熙会典》。此后,雍正、乾隆、嘉庆,光绪四朝皆修会典,合称《五朝会典》,亦称《大清会典》。五朝会典即是清朝行政法规大全,也体现了中国古代行政立法的最高成就”。如此说来,《崇德会典》也就成了开中国行政立法最高成就的先河。同时,该书还为我们描述了《崇德会典》的卷数和相关年代。在该书第110页中,有关于明清两朝行政法规的具体介绍。
“会典:
①《明会典》(弘治10年—万历15年,228卷)
②《崇德会典》(清太宗崇德元年——康熙25年,250卷)
③《大清会典》(康熙25年——光绪25年,典100卷,例1220卷)”
不难看到,按照这样的排列,《崇德会典》不但是上承《大明会典》的余绪,而且确实是“开清王朝纂修五朝会典的先河”。其有效的时间上起清开国的崇德元年(1636年),下至康熙25年(1686年),其间约50年,而且该会典卷数达250卷之多,如此一部篇幅浩大,有效时间又较长的行政法典,终于为张晋藩先生所发现,并且十分权威地加以拟定书名。
令我们感到奇怪的是,这样一部多达250卷的具有承上启下意义的重要著作,为什么在有清一代从未被人提及呢?而且我们查遍关内关外大小公私图书馆藏,又均不见丝毫著录呢?为了探索其中奥妙,更为了提高学识,我们先后走访了中央第一历史档案馆、北京图书馆、清史研究所,最终在辽宁大学历史系找到了答案。尽管这个答案令我们为之惊讶不已,但这一切竟是千真万确的。
首先,历史上从来没有出现过一部名为《崇德会典》的文献。其次,所有的关于《崇德会典》的“纂修”、“编修”、“颁布”及“行政法典”等等一切都竟然是张晋藩先生变造出来的,而且还是在长达十余年的时间中逐渐地变造出来的,即每隔两年增加一些内容,如先用“纂修”,再用“编修”,稍后用“颁布”,再后用“又颁布”。最终,凭着张先生的想像和张先生本人的学术需要,让我们似乎看到了一部被描述成多达250卷 的《崇德会典》。
至于为《崇德会典》拟名的,却原来并非张晋藩先生本人,而是早在上一世纪七十年代,就有人非常不审慎地作出过这一定名,遗憾的是,在张先生已经知晓的情况下,又占有了他人这种不正确的所谓“成果”,将《崇德会典》的拟名,归入了张晋藩先生名下。然后,张先生又据此大加发挥,最终使一部子虚乌有的《崇德会典》成为了当代中国法制史研究的卓越贡献,同时也留下了一个难解的迷团。
本文将就张晋藩先生变造虚假的《崇德会典》的过程,以及是如何将他人的原本不能算是成果的“成果”———《崇德会典》的定名揽入了自己的名下,并对所谓《崇德会典》的本末加以讨论,力图恢复这段历史的真实面目。
(一)、《崇德会典》的出笼是张晋藩先生的学术需要
张晋藩先生在《清<崇德会典>试析》(6)一文中曾经指出:“具有行政法性质的清代第一部会典——《崇德会典》就是在清太宗皇太极登基之初‘议定’的。顺治年间纂修的《清太宗实录》稿本第十四卷记载崇德元年四月至六月事,卷首有‘崇德元年丙子岁四月十二日登基后议定会典’十九字,以下列具五十二条谕令,并明确标注:‘当在《会典》 ’,据此本文姑定名为《崇德会典》。”尽管我们以后才知道,早在七十年代,历史学界就有不少学者关注过这个问题,并且有人提出过《崇德会典》的定名,不过在张先生的作品中他没有告诉我们关于《清太宗实录稿本》的出处及现藏何处,当然也没有告诉我们他实际上是利用了历史学界的研究成果和占有了他人的定名。
这一期间,张先生在他主编的各种著作中,逐渐开始重复使用内容基本相似的上述文字的同时,对所谓《崇德会典》的定性和评价也呈现出复杂与多变。
张先生在《清入关前的法制建设的概述》(7)一文正式引用《崇德会典》(8),如该文在“保护封建生产关系与农业生产立法”的条目下,将所谓的《崇德会典》视为清入关前“颁行以保护农业为目的的封建经济法令”时这样写道:“为了保护和发展以农业为基础的封建经济,太宗发布了一系列经济法令、条例。……《崇德会典》规定:‘凡人祭神、还愿、娶亲、死人、上坟、杀死货卖宰杀牛、马、骡、驴,永革不许。……若违令将牛、马、骡、驴还愿、祭神、娶亲、上坟杀死货卖者,或家下人,或部下人举首,将人断出,赔杀的牲畜与原告。或傍人举首,赔牲畜与举首者。牛录章京、拨什库因失于稽查,问应得之罪。”(9)同书中还有,“《崇德会典》进一步规定:‘有猪入人田禾者,每次每猪罚银五钱,送三次不听,到第四次告于牛录,将猪与地主。骆驼、牛、马、骡、驴入人地者,每匹罚银一两,仍赔粮。绵羊、山羊入人地者,罚银二钱’。”(10)
但是,在同一篇文章中,张先生在论及“维护皇权加强对政治性犯罪的镇压”时,又给《崇德会典》新的使命,他说:“清太宗统治时期,专制主义的政治制度有了明显的发展,皇权也日益凌驾于一切之上。按《崇德会典》:‘凡皇帝言,或写书,或称呼,俱云上命。皇帝有颁行的言语,俱谓降旨’。”(11) 同时,还是在这篇文章中,张先生又将所谓的《崇德会典》作为“维护社会秩序的刑事法规”,在该文中“禁止私卖武器。《崇德会典》规定:‘众官及民与蒙古等国交易,不许卖与弓箭刀枪,若私自与者,问应得之罪’。”(12) 同书“禁止高利贷。《崇德会典》规定:‘凡人不许开当铺,不许借银。借粮的只许一年有利,若年多许本粮有利,不许利上起利’。”(13)稍后,该文又在“婚姻立法与统治集团之间的政治性联姻”条目下写到“《崇德会典》中明确规定:‘自今以后,凡人不许娶庶母及族中伯母、婶母、嫂子、媳妇。”(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