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责任:尽管这是一个长期讨论的话题和内容,但独立董事是负有特别职权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行使权利,承担义务时,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度,在守法与违法之间,独立客观的判断并关注中小股东利益,必然包括公正、公平、合理的价值因素,这些价值因素既反映出独立董事的道德品质,也表现出独立董事的职业素养。同时,影响着独立董事的质量建设。客观上独立董事是否认真履行了职责,是不是遵守了公允的职业判断,是一个或然性的模糊概念,不仅独立董事自己不清楚,市场规则也难评过是非。例如,独立董事或因水平能力问题、或为达到其他目的,通过重新审计、聘请咨询机构、加大公司的成本支出,而最后事实证明确属没有必要。此种情况下,
刑法、民法、行政法、包括“指导意见”和
“治理准则”怎样评判独立董事的职责过错呢?他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处罚呢?法制的经验告诉我们,缺乏制约的诚信、觉悟,往往不如纪律约束更为直接和可靠。因而,建立一个法律、规章以外的纪律和执业道德评价标准,对独立董事的制度建设不可或缺。
4、独立董事的制裁方式:
制裁方式是责任承担的具体表现形式,有什么样的责任,就有与之相应的制裁方式。独立董事的制裁方式指特定的国家机关或组织,对违反有关规定的独立董事、依其所负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因此,制裁方式既是以确定的违法过错行为为前提,又是追究过错责任的直接后果。从这个意义上讲,独立董事的制裁必然包括纪律制裁。
刑事制裁:指违反刑事责任的处罚方式。主刑:拘役、管制、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行政制裁:公开批评、公开谴责、警告、罚款、市场禁入。
民事制裁: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纪律制裁:由行业协会制定独立董事执业纪律、制定独立董事道德规范、等具有行业普遍约束力行为判断规则。具体制裁方式:公开批评、公开谴责、警告、罚款、停止执业、等。
5、述评:责任和制裁体系的评价:
来自社会各界的评论与反映,都对独立董事的责任和制裁提出质疑,一方面指责独立董事的义务不够具体,承担的责任不够明确,另一方面又对独立董事的“垄断特权”可能产生“腐败”或者被“同化”表示担忧。事实上,出于监管的权威和信誉考虑,独立董事的责任制裁措施是必须要预先肯定的内容,只因为这些责任制裁措施散见于各类不同的规定中,并且民事责任的承担条件和方式,因技术原因迟迟未能出台。所以,给人一种雾里看花的朦胧感觉。那么,独立董事的责任机制是否缺失呢?对这种责任机制的监督是否到位呢?研究的结果表明,独立董事的责任处罚依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客观存在的,并已逐渐形成一个相对完整的体系。
“指导意见”中对独立董事权力义务的基本规定,其法定的权威性是不容置疑的。但对如何认定“诚信与勤勉”却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尽管本文提出了对它的学理性解释,可对具体的判断标准还不能说已经完全解决。因为,独立董事个人的专业技能和他做出判断的场合、条件以及当时他所能掌握的信息,都对他的正确判断构成影响。不可否认,独立董事在执业中可能的失误在所难免,(任何失误都可能给公司造成损失)在法定不能免责的情况之外,那些是合理的、可能减轻或免除法律责任的、或者可能承担纪律责任的失误,就显的意义非同寻常。未来的治理结构越复杂,独立董事的职业条件就越困难。这实际也是国际普遍承认的“董事义务救济条款”,它对完善独立董事制度,确定“诚信与勤勉”的判断标准,包括定责时的主观恶性、责任承担等十分必要。
责任与制裁是权利与义务的逻辑结果,我们求证独立董事制度所能达到的治理预期,就要基本穷尽权利义务的各个功能。因此,看似抽象的责任与制裁,如果确实未能表现出足以惩戒的规范效果,要么是某项功能、作用实际缺损,要么是制度的某个结合部出现断接。全面的规范和设计独立董事制度,不能不考虑权利义务体系、责任与制裁体系的完整性和全面性。它应当做到、并能够做到,在任何情况下,独立董事的行为都有可以客观评价的依据,而不是莫须有的或然性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