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严格地对独立董事的主观过错进行区分,是一个十分复杂的过程,它应根据责任的不同种类界定和区分。包括推定过错、共同过错、混合过错,同时还应区别一般过错和重大过错等。另外,应注意区别间接故意与疏忽大意过失两种情况。因为独立董事在实践中面对的情况错纵复杂,有很多专业的技术方面的障碍,它阻碍着独立董事对事物发展结果的正确认识和判断,这在未来对独立董事责任细分及处罚时非常重要。
2、责任的减轻或免除:
①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前者如自然灾害和某些社会现象,火山爆发、地震、台风、洪水等,后者如战争等。
②紧急避险,指在紧急危难的情况下,为避免或救护一个较大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不得已对一个较小的利益所造成的损害。
③异议例外:
“治理准则”第
三十八条规定“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董事除外。”
④由第三方责任引起的损害结果:例如,独立董事按规定向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提出审计要求,但因审计报告出现瑕疵,导致独立董事错误判断引起的损害结果,应当免除责任。
3、独立董事责任的分类:
独立董事的责任,是建立在过错行为基础上的对损害结果的承担,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一种因果关系。因而,没有过错行为,就无须承担责任。不同性质的责任,按照具体部门法律的规定,还有更加细化的分类,也由各不同主体按相关法律依据,追究独立董事的有关责任。例如,行政责任中的主要责任、直接责任;民事责任中的有限责任、无限责任,共同责任、连带责任等。由于篇幅所限,本文仅对独立董事责任的性质,按主体及责任形式进行简单的归类。
刑事责任:指违反国家《
刑法》中,关于公司董事侵占、损害公司财产,违反监管,等方面的规定,由司法、审判机关追究的责任。独立董事虽然新近出现,理所当然的适用或被追加为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
行政责任:违反国家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国家行政职能部门追究的责任。这一责任现在也被列为独立董事承担民事责任的前置程序。2002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受理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调查并作出生效处罚决定。当事人依据查处结果作为提起民事诉讼事实依据的,人民法院方予依法受理。”
民事责任:目前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是指证券市场上证券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在提交或公布的信息披露文件中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陈述或记载,侵犯了投资者合法权益而发生的民事侵权索赔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对此,应当综合考虑独立董事权利义务的性质、行为方式、过错责任等,确定独立董事应当承担的责任形式。简单的无限责任推定,即缺乏公平公正的科学性、也没有实践的法律依据。
附注: 中国证监会2001年9月27日,因郑百文股份公司(一)虚假上市(二)上市后信息披露虚假。认定董事会成员(包括独立董事)负有直接责任,分别处以罚款10万的行政处罚。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1月15日司法解释 “人民法院受理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调查并作出生效处罚决定。当事人依据查处结果作为提起民事诉讼事实依据的,人民法院方予依法受理。”这就意味着郑百文股份公司董事会成员(包括独立董事)在受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后,紧接着又可能面临全国数十万股民的民事赔偿诉讼。假设,原郑百文公司董事会造假蓄谋已久,且在回避该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几年来只参加过几次董事会会议,只拿到一万余元的车马费……问题1、即便该独立董事是以不作为的形式,违反了监管规定,但在当时的情况下,独立董事的权利义务,是不是向2001年8月16日以后一样清楚?内部董事和外部董事在承担责任时,是不是应当有所区别?问题2、该独立董事承担责任的时间起至日期是何年、何月、何日,我们的独立董事制度是不是应当明确各类“责任溯及力”的问题?问题3、在民事赔偿诉讼中,独立董事承担的是有限责任,还是无限责任?在目前的情况下,如果按无限责任推定,权利与义务明显失衡,回报与责任根本不成比例。独立董事赔不起不说,反尔使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大打折扣。因而,独立董事的责任应当在制度建设的同时,坚持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回报与责任相结合的归责原则,尽快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起承担有限责任的机制,以维护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