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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独立董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①书面方式:指通过文字形式的表述内容而确立的权利行为。包括一般书面形式:即只要求独立董事用文字进行意思表示,并在文件上签名、盖章,以说明该法律行为的内容出自行为人的真实意思。如公告、声明等。特殊书面形式:指不仅要求行为人要采用一般书面形式进行意思表示,而且还要求对书面形式的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如公证、审核、登记后才有效等。
  ②推定方式:指独立董事不用语言或文字,而是用自己的行为做意思表示,使他人可以推定出的内在意思。
  ③默示方式:指不通过语言或文字,而以沉默的形式,认可某种即成的或即将发生的事实的表现方式。例如,对公司已知的、治理结构方面发生的法律事实、应当表态而未表态,客观上就是一种默示方式。此种方式在职权范围内,不排除合法理由,但一般表现为无知或认识不清,应示情节和后果承担相关责任。而在非职权范围内,则要看独立董事本人的职业操守和道德标准……
  ④混合方式:指为达到某一目的,独立董事通过一系列的实践性行为,去争取预期的结果。例如,在征集股票权过程中,独立董事就需通过口头、书面、包括动作等混合行为来完成。
  5、权利义务的消灭:
  独立董事权利义务不是永恒和一成不变的,它将依据以下法律事实而消灭:
  ①任职期间届满;
  ②公司取消委托(免职或撤换)或独立董事辞去委托;
  ③独立董事死亡;
  ④独立董事丧失行为能力;
  ⑤证监会或其他部门认定独立董事权利能力无效;
  ⑥公司因其他事由导致独立董事存在没有必要。
  ⑦其它事由。
  6、独立董事权利的分列:
  法定权利:指独立董事依照法律、法规享有的,和其他董事相同的权利。(略)
  特殊权利:是“指导意见”中赋予独立董事的特别职权:
  ①关联交易(指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②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③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④提议召开董事会;
  ⑤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⑥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除上述特别职权外,独立董事还享有以下“其它权利”:
  ①独立履行职责权:独立董事依法履行职责时,上市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②提名权:包括对任免董事;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等。
  ③发表意见权:包括对公司有关事项发表几类意见的权利。如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④知情权:对关联交易、同业竞争、或其他可能损害中小股东益的事项,可以通过内部了解或外部调查,也可以通过董事会秘书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使独立董事在知情的情况下履行职责。
  ⑤提请延期审议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上市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
  ⑥公开声明权: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上市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⑦要求配合方便权:包括对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等。
  ⑧申请权:包括对独立董事的薪酬、责任保险制度和其它激励机制等、都有建议、申请的权利。
  三、独立董事的义务
  指独立董事依照法律法规和其它规范性的规定,承担必须履行的职责。
  1、法定义务:我国《公司法》在众多的条款中,从董事应当具有的忠诚角度,规定了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管人员的禁止性义务,综合起来有以下八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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