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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独立董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③绝对权与相对权:按权利的效力和范围不同,可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绝对权是一种效力及于公司一切人的权利,他的义务人是不确定的,公司任何人均负有不妨碍其实现权利的义务。如,独立董事独立履行职责权,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上市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相对权是效力仅及与公司内部特定部门、特定人员的权利,相对权的主体必须通过特定义务人适当履行义务,才能实现其权利。例如,知情权中独立董事所需要的相关材料,按董事会内部分工应由董事会秘书准备和提供,这时的相对义务人就是特定的董秘。
  ④主权与从权:从独立董事权利的相互关系上可分为主权利与从权利:主权利指互有关联的两个以上的权利中可以独立存在的权利。从权利是指互有关联的两个以上的权利中必须以其它权利的存在为前提的权利,从权利随主权利的存在或消灭而存在或消灭。例如,在关联交易中,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在此,独立董事的监督权是主权利、独立认可权和独立聘请权是从权利。
  ⑤原始权与救济权:按权利形成的特点和权利目的,可以分为原始权与救济权:原始权是指由符合法律要求或不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而形成的权利,独立董事的众多权利均属此类。救济权是指因侵害原始权利而产生的权利,其目的是保护或恢复实现受损害的权利,以保护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例如,“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这种公开声明权即是在独立董事的合法权利被侵害的情况下,依法行使的自行救济权。
  3、权利义务成立的条件:
  以职权形式所确立的权利和义务,一般情况下都具有强制性的法律特点,但这不是说独立董事的权利和义务是天赋的,它实际来源与股东的授权。尽管“指导意见”对权利的制度、范围、内容均有规定,但在授权的前置程序上必须符合有关规定,这也形成了独立董事权利义务得已产生的前提条件。它包括资格条件和程序条件。
  资格条件:“指导意见”第二条规定了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另外,第一条五款规定:“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程序条件:“治理准则”二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规范、透明的董事选聘程序,保证董事选聘公开、公平、公正、独立。”第三十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另外“治理准则”还规定董事的选聘“应充分反映中小股东的意见。股东大会在董事选举中应积极推行累积投票制度。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3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第三十二条:上市公司应和董事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公司和董事之间的权利义务、董事的任期、董事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责任以及公司因故提前解除合同的补偿等内容。
  特别应当指出的是,聘任合同在独立董事的产生条件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虽然,在权利、义务、责任、薪酬、激励方式等方面还没有形成规范的、能够直接引用的规则、范例,但合同一经签定,就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而不论补偿、薪酬、激励方式是否公平。当然,不足部分协议另外补充,另当别论。
  4、权利义务的实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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