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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独立董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然而,初步调查的结果显示,习惯于自由发挥潜能的国内公司,对独立董事存在着明显的抵触和保留,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愿意手握重权的外来董事,打破公司原有的平衡格局。因此,在选择独立董事时,要么是知根知底的熟人、朋友;要么是远在异地的专家、名流。前者碍于人情,不大可能有真知灼见;后者不大方便,难以有所作为。两者的基本特点是都不大参与公司决策和正常作用的发挥。造成此种状况的原因有两个方面:第一、对独立董事违反义务的责任处罚力度认识不足,这是制度实行初期阶段的共有现象,相信经过一段时间的适应、磨合,双方都会慎重考虑。第二、对正确认识独立董事的权利义务存有偏见:试想,“拿钱不多、却位高权重,稍不留神、则后患无穷”一位朋友曾私下表露过这种担心“独立董事是什么角色、能发挥多大作用到在其次,关键这个人是否可靠?不管什么理由,到关键时候,他提出重新审计或者不配合发表意见,公司岂不让他搞的焦头烂额……”这种担心表现了大股东特有的戒备心理,他从一个侧面实际提出了对独立董事权利义务和责任的疑问。因此,我们有必要从制度建设的高度,对独立董事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构成要素、种类等进行科学分类,为制度的实施奠定坚实的基础。
  独立董事的权利和义务是在董事的基础上,因治理结构的需要演化延伸过来的。因此,《公司法》和“治理准则”中对董事的权利和义务的一般规定,同样适用于独立董事。在我国公司法律制度中,董事的权利要到董事会的职责中去推定,形成了“公司需要就是职责,只要是职责就应该是权利,那里需要就在那儿当家”的随意状况。另外,《公司法》中对董事的八项禁止性义务,仅仅是一组原则性的规定,实践中无法满足董事职责的需要。客观的说,国内董事制度无法回答“什么是合格的董事?”这样一个基本问题。所以,长期以来公司内部董事权责不清,管理无序。“董事不懂事”的声音不绝于耳,“治理准则”虽然明确了“忠诚、诚信、勤勉”义务,但其主要作用在于规范法人治理结构的关系、范围和形式,对权利义务也涉及不多。这就要求我们在实践的基础上,研究其依据、充实其内容,为独立董事制度的有效实施做好充分准备。
  2、独立董事的特点与概念:
  “指导意见”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可以看出,独立董事的职务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唯一性:指他在公司的职务限定,只能是独立董事,而不能兼任或从事公司的其他职务或事务;第二、独立性与客观性:独立性指独立履行职责、独立做出判断,保证自身地位、性质能超脱来自公司或其他利益对他的影响和妨碍。这是法规赋予其独特的本质特征。客观性指以独立为前提、以事实为依据,不受利益和其他影响,对公司事务所做出的职业判断;第三、非关联关系:指独立董事与公司在一定时间内和一定条件下,与公司不存在经济和人事方面的关系,而“可能妨碍判断”是确定是否“关联”的标准,对公司、对独立董事本人同时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
  结合“指导意见”第二条第二款和“治理准则”五十条(内容几乎完全相同)规定“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关注中小股东的利益”是独立董事职权得以存在的基础,部分股东利益不等于公司整体利益、中小股东的利益只是公司整体利益的一部分。因而,在“维护”与“关注”上的区别,并非无的放失,它既确定了独立董事在公司的最高目标,同时,也要求在非关联关系的情况下,独立、认真履行义务的内容与标准。换而言之,独立董事是公司的董事,依法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是他的根本宗旨,而关注中小股东利益并不意味着就一定要与公司搞对立。所以,独立董事的定义是:“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公司中独立履行职权,维护公司和股东合法利益的非关联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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