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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修改建议(四)

  (四) 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条件。
  主题:
   封闭式基金的扩募或续期
  修改建议:
  具备下列条件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封闭式基金可以扩募或者续期:
  (一)基金运营业绩良好,年收益率高于全国基金平均收益率;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最近二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监管部门处理;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扩募或者续期的决议;
  (四)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条件。
  评价及修改理由:
  97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封闭式基金扩募或者续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提交有关文件,并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
   (一)年收益率高于全国基金平均收益率;
   (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基金持有人大会和基金托管人同意扩募或者续期;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与之相比,草案八“审查批准”变成“核准”,体现了中国证监会对此只是做形式审查;将“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时间限制从3年变成二年,去掉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这一款,弱化行政监督管理的规定。这些是很好的进步。
  但是,笔者认为“(一)基金运营业绩良好”的比较空泛,没有适当的标准可循,建议加入“年收益率高于全国基金平均收益率”;草案只强调了基金管理人的“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笔者认为基金托管人如果在最近两年内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监管部门处理,即便基金管理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该基金也不适合扩募或续期,因此建议加入对基金托管人的这一要求;(三)的规定言语上欠严谨。
  草案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终止:
  (一)封闭式基金存续期满未续期的;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四)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主题:基金终止
  修改建议:
  (一)封闭式基金存续期满未续期的;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并且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四)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五)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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