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的各种有价证券。对于有价证券的范围,大体上包括股票,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金融债券以及其他依法核准发行的有价证券。投资基金为保证其资产的流动性,基金通常还将一定的现金存放于金融机构和购买短期票据。
证券投资基金出于对基金资产安全的考虑,一般都严禁投资于地产,例如,香港规定基金不可投资于任何类型的地产(包括楼宇)或地产权益。对于非上市公司的股票投资,美国,日本,英国等对证券投资基金在此方面的投资未做任何限制,但是我国台湾地区则禁止投资基金投资于未上市公司的股票。97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1个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得低于该基金资产总值的80%”,第(四)项规定“1个基金投资于国家债券的比例,不得低于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笔者认为这个限制性规定符合我国现状,值得在草案中借鉴。
另外,除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外,基金资金可以投资于"流动性强的其他金融产品"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品种"。这可以理解为,无论是开放式基金还是封闭式基金都可以投资于其他基金的份额,只要该基金份额是可上市交易的。
这个理解与现有的《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中的第
三十四条第一款相冲突:该暂行办法中规定禁止基金之间相互投资,也就是说,禁止基金投资基金。但从海外运作的实践看,基金是可以投资基金的,关键是要解决基金公司间的内幕交易问题。从海外成熟市场运作的经验看,当开放式基金成为主流的时候,这个问题会迎刃而解。需要指出的是,基金投资基金会存在重复交纳管理费的问题,需要有关部门加以解决。
草案第六十三条:
基金的投资运作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将基金资产用于证券承销;
(二)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三)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四)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禁止从事的其他事项。
主题:基金的投资运作限制
修改建议:
基金的投资运作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基金资产用于证券承销;
(二)向他人贷款或者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
(三)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四)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五)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