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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坏的和丑恶的:亚利桑那州法院与刑事被害人权利法

  通过认定这些修正案违宪,Brown案的法庭严重限制了立法者利用VBR改革亚利桑那州刑事司法制度和使之更体现被害人的需要和利益的能力。首先,任何旨在改变法庭公告规则的立法都不能制定,如果这一立法与这一规则冲突或者吞并这一规则的话。第二,假如某一立法不直接与法庭规则冲突,那么人们就必须证明这一立法规定是明确依照VBR制定的。根据Brown一案,如果一项意图仅仅和VBR的字面和精神一致还是不够的——这一明确的意图还必须是为了执行和保护VBR赋予的权利,修正案还必须表明能够足以实现这项权利提出的政策。第三,假如前两项条件符合的话,立法还必须是为了实现和保护VBR 认为是“唯一和专门针对刑事被害人”的权利。否则的话,被告的利益将比被害人主张的利益更为重要,法庭将牺牲被害人的利益而保护被告的利益。在Brown 一案中,受到争议的权利是案件的及时和最终审结的权利——也就是被害人针对被告的快速审判的权利。法庭断定在这一权利中,被害人和被告都有各自的利益,但同时也指出,他们的利益并不一致。被害人想要看到的是正义在一个合理的较短的时间内实现,而被告需要正义以一种缓慢的,经过深思熟虑的方式实现,这样的话,刑事司法制度就不至于运转的过快。
  因此,Brown一案的法庭最终认为,如果保护被告依照亚利桑那刑事程序规则第32.4条(c)小节规定的最终期限以后无限延长提出减轻处罚的时间,其中的被告的利益要比被害人如果被告在90天内未有效地上诉,被告的判决将最终生效因而案件得以快速和最终审结而得到的利益更为重要。
  b. Brown一案存在的主要问题:对司法系统的创制规则的权力范围的过于宽泛的解释
  法庭宣称,亚利桑那州修正法案13-4234节违宪。对此,我们必须考察,Brown法庭作出这一决定的时候,是否正当地解释了宪法赋予的规则创制权的范围。经过仔细思考,笔者认为,有一件事情应当弄清楚:如果法院对关于它的宪法权力的以前的解释进行过更广泛的分析,遵循了权力分立学说的传统模式,那么Brown法庭也许会得出一个完全不同的结论。这是因为两个原因。首先,Brown法庭应当发现,1960年以后的关于亚利桑那州最高法院的规则创制的宪法权的解释是过度扩张的,而抛弃了赋予法院这一权力的1960年的宪法修正案的历史和目的。第二,Brown法庭应当认识到,为了保持对根据宪制政府的权力分立模式实行的权力制衡的忠诚,法院的程序规则制定权的范围应当仅限于纯粹的程序规则——支持法院的日常运转的规则——而不包括在规则创制权的伪装下创制或者破坏实体权利,包括刑事被害人的权利。
  对于认为亚利桑那州司法系统拥有设置所有的程序规则的主张,Brown法庭过于依赖赋予亚利桑那州最高法院规则制定权的亚利桑那州宪法第五章第5(5)节中的宪法语言。第五章的这一节诶写道“最高法院将有。。。权制定与任何法院的所有程序事项有关的规则”从1966年亚利桑那州最高法院对Arizona Podiatry Association v. Director of Insurance一案的判决开始,法院就一致地将这句话解释为法院享有“排它”的宪法权力来“制定与任何法院的所有程序事务有关是(全部)规则”,并且“立法机关不能缩减这一权利”。
  Brown法庭未能意识到的这种主张存在的问题,包括两个方面。首先,法庭应当认识到,有关法院的制定规则的宪法权的建立在Arizona Podiatry一案基础上的解释过于扩张,抛弃了赋予法院这一权力的宪法修正案的历史和目的的语言。问题中的修正案是1960年现代宪法修正案(MCA)。MCA的立法目的是赋予亚利桑那州最高法院通过解决当时在亚利桑那州的法院系统中存在的阻碍及时审结案件的严重障碍,对所有的下级法院进行行政性的监督的权力。按照推测,MCA 中赋予法院制定程序规则的排他性权利的语言在第5(5)节。在那儿,MCA 写道“最高法院将有。。。权制定有关任何法院的所有程序问题的规则。”毫无疑问,人们会注意到这里的语言与法庭作出的Arizona Podiatry一案中的解释中的语言略有不同——但非常重要。后者声称法院有权制定关于程序问题的所有规则,而前者主张法院仅仅是有权制定这样的规则,而不主张这一权力排他性地属于法院。虽然从纯粹的文本的角度来说,Arizona Podiatry一案的解释或许看起来似是而非,但外部的解释性的事实却表明,最终,这样的一个解释是过渡扩张的。没有哪一个MCA的支持者会主张或者表示当时MCA的基础是赋予亚利桑那州最高法院排他性的程序规则制定权,而没有作为政府的同等分支机构的立法机构的制约的任何可能性。的确,在1960年大选的发动和公民投票的公开小册子上,作为对这一主张投赞成票的影响,根本没有出现。学者们的文章和新闻报道同样没有这样的评论显示排他性是MCA背后的动机性因素。因此,看来没有证据表明,无论MCA的起草者还是支持者事实上有意让亚利桑那州最高法院依照MCA拥有的规则制定权成为排他性的。同样,表明劝说选民投票支持这一建议,以便通过这种方式改变亚利桑那州最高法院规则制定权的证据同样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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