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个问题,关于事实、价值二元论
今天的题目是价值论,实际上我是一个价值论中的事实、价值二元论者。因为就价值论本身来说,在哲学界讨论这个问题中本身也有争议。我国的哲学界讨论这个问题始终要把它解释在唯物论的框架之下,其实就我看李德顺的书来看,我觉得那是一种完全唯心主义的东西。西方这种价值论方法是唯心主义哲学的产物,那么唯心主义哲学的产物我们非要在唯物主义的框架之下来解释,那么就必然产生一种歧径,至少在我看来是一种歧径,会产生一种很奇怪的东西,关于主体、客体的表述,这种表述有点像文字游戏。那么李德顺的博士论文是这样表述的,他把价值论是怎么看的呢,你像这个杯子,这个杯子对我有用与否,杯子本身是一个客观事实,我们每一个人只要睁开眼睛看请它,尊重事实,它是圆的,可以装水,对杯子本身这是一个事实描述,就是真理性的描述。至于这个杯子有用没用,那是另外一个问题。东方也好,西方也好,唯物也好,唯心也好,只要你稍微尊重事实,对杯子的物质描述应该是一致的。那么这是一个事实判断,在事实判断的基础上怎么形成一种所谓价值判断呢?按照李德顺他们当时构造的价值体系呢,就产生一种价值主体的判断,主体一和主体二之间的关系。那么我作为一个主体,就同杯子发生利益上的关系,我觉得这个杯子能喝水,它对我有用,我同杯子之间建立一种事实上的关系。按照我们中国当时哲学界构造的关系,这是一种客观的东西,我同杯子之间的,同一种唯物的东西之间的关系,它仍然是唯物的,那么这是主体一同事物之间的联系。然后我作为主体二,作为评判主体进行评价,这不是我主观的评价,我是对客观的事实关系的评价,那么这样就把价值论看作是一种唯物主义哲学的关系。当时我经过分析,觉得这样的构想把问题弄得太复杂了,还不如当时休谟他们讲的区分事实和价值,就非常简单非常明了,即所谓的事实价值二元论,严格的区分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那么他们这样简单一点的讲价值论的话,一个行为有社会危害性,它也是看作是一个价值判断的过程。首先一个人在生活中实施了一个行为,那么不管你是什么主义、什么观点,那么你对这个行为的客观描述应该是一致的,你说张三杀死了李四,那么这个事实描述应该是一致的,那么至于张三杀死了李四,行为究竟是有害还是无害,是有利还是有害,这是另一个问题,这是所谓价值评价的问题。他不需要主体一、主体二,我们直接作为评价主体出现,将这个行为同我们的生活经验、同我们的利益感受联系起来,我们就对这个行为作出一种我们个人的好恶评价。你可能觉得涨三杀死李四,李四是个坏蛋,活该,或者说他杀死了一个在乡里面作恶多端者。那么再换一个人的评价,他处在不同的环境因素之中,可能对行为作出了完全不同的评价。介绍一种价值评价的方法的时候,我们不能把它简单化,一个行为它本身看作一种客观的事实状态,任何人只要尊重事实,我们对张三在什么样的场合、地点,采取什么方法,杀死了李四,任何文化都会作出相同的事实评价、事实判断。在事实判断的基础上,在行为发生的群体中间,群体的不同的人根据自己不同的生活经验,价值评判,利益感受,对行为本身可能作出完全不同的评价。这种评价就是所谓的价值评价,社会危害性就在这种评价的过程中间产生出来。那么有的人联系自己的生活经验,他会觉得张三的行为是值得彰扬的行为,他就对张三的行为作出了有利的评价;那么另外一个人就可能作出中性的评价,他会说张三的行为有好的一面,有坏的一面,;另一个人可能会认为这个行为是完全对社会有害的行为。我们就可以看出来,一个行为它本身有害还是无害,并不取决于它自身的属性,就行为本身来说,它是一种客观的事实状态,并不包含有害或者无害的结论。有害或者无害完全是不同主体给它的一种评价,这就同我们过去对行为的认识根本不同。因为根据我们过去对行为的看法,行为的属性是固有的一种属性,就是行为内在的东西,不以我们认识主体为转移的。那么我们作为认识主体,所要做的就是突破我们自己的局限,去想方法揭示认识事物本身的、内在的,固有的这种属性。过去我们的哲学方法就把危害性看作固有的东西,按照价值论的方法,固有的东西就是一种事实状态,事实本身并不包含任何价值信息,任何价值的有害或者无害,有利或者无利的东西,都是服从主体利益的感受,所以它就截然的把事实和价值区分开了,这就是所谓的事实价值的二元论。简单的一点,我们举生活中很简单的例子。院子里的一朵花,它正在开着很鲜艳,红色的,这就是它的事实状态,至于这朵花美不美,那是价值评价,不同的主体不同的评价,那么对花农来说从小种这朵花,就是要为了卖钱,那里管它美不美啊;但是对于我们这些文化人来说,这朵花就是美的,作出一种美学的评价,美学的方法比较典型的就是一种价值论的认识方法。什么东西有害,什么东西是美的,什么东西是善的,这些都是主体的一种利益的感受,这是价值论的基本方法,当然大家要透彻的了解它的话,现在这方面的著作非常的多,先看看我们中国学者的东西,了解它的一些基本的东西,然后再去看休谟,看康德,你就能了解它说了些什么东西。你要直接去看休谟,看康德,可能是云里雾里的。主要这种方法在
刑法的领域里,我们就能获得一种新的方法,打开了视野,很多问题不再纠缠于具体的现象性的层面,而是进行一些根本的解释,你比如说中国比较流行的安乐死问题,安乐死,它究竟是有害还是有利,那么你获得一种二元论的方法之后,运用一种二元论的方法,其实在方法上很简单明了的就解决了一些问题。你首先,安乐死是什么,它的事实状态是什么?它是一种自杀,是病人不堪病痛的折磨的一种自杀,还是家属和医生的他杀,说的再难听一点,谋杀?究竟是自杀还是他杀?是不是死的安逸快乐?要安乐死需要具备哪些基本的条件,需要满足哪些实体上的条件、程序上的条件才能够进行,这是进行安乐死的事实条件。先把这些问题搞清楚,然后再进入一种价值层面地分析。你搞清楚了事实层面,它是一种他杀,是医生和家属的一种他杀,你还要搞清楚,这种他杀需不需要征得被害人的承诺,就是患者本身的一种承诺,这也是安乐死本身重要的事实因素,如果病人没有承诺能力,还构不构成安乐死?如果我们要讨论安乐死,首先要把构成安乐死的这些事实状态搞清楚,那么再进一步的讨论,这种行为是有害还是有利,我们在法律上是允许还是禁止。我们中国舆论界在前年在全国范围内掀起了一场讨论安乐死的讨论,西安的九名尿毒症患者集体呼吁安乐死的权利我们要死,请社会给我们死的权利。然后全国的大多数的报纸爆炒这个事件,这个也可以看出来我们中国人的思维方式,大家都连事实状态还没搞清楚,就忙着发表意见,哦,他们应该死,应该给他们死的权利。尿毒症患者是不是具备安乐死的基本条件,尿毒症是不是医学上的绝症,他们是不是不堪病魔的折磨,事实上后来对这九名尿毒症患者进行了一个采访,他们说,我们根本不是要呼吁死,我们是要通过这种炒作,呼吁社会的救助,希望社会给我们援助,让我们能够活下去,就是每周一次的费用都无法支付,只有通过这种方法。所以通过这件事情我们可以看出来,我们讨论问题的时候,一定要把事实前提搞清楚,再来讨论。尿毒症的患者他能不能具备安乐死的根本条件,讨论什么安乐死?结果人家最后说我们不是要求死,我们是要求活,是要求得社会的援助,社会建立一个什么样的机制来帮助我们,他们通过这样一种悲壮的形式来求得社会的援助。当然安乐死的本身的评价,不同的主体有不同的评价,看你站在什么样的利益上面,看你站在什么样的立场上面。今天的老百姓都世俗化,功利化,一讨论安乐死就说他本来就无用了,医学上没救了,没用了,他本人是无用的,每天又痛苦不堪。家属又要为他付出大量的财力、物力、人力救助一个没有办法救助的人,把他灭掉家属也好啊。那么对社会呢,也肯定更好啊,单位也不用支付医药费了,也不用大家劳民伤财的经常去看望他了。大家都说好,但是这种好是建立在一种功利的标准上面,这当然也是一种价值评价,但是这种评价的出发点是一种功利的标准。人类允不允许运用功利的标准去对待自己同胞的生命呢?这不是一个死刑犯,是一个无辜者的生命,是一个患者,我们作为同胞兄弟,我们该怎么样对待生命?我想这个问题作为价值的问题应该进入一个更深的层面,进入人类伦理的层面来讨论。我们应如何对待人类的生命,从这个层面进行讨论,来评价安乐死是有利还是有害,肯定还是否定的结论。当然就我个人的评价我是坚决不承认安乐死的。如果一个社会,一个群体,一个国家允许安乐死,把它合法化,那么从长远看,它把这个群体的伦理导向残酷和麻木,对生命不负责任,完全采取一种功利的态度,这就是西方的政治家们为什么对安乐死的问题回避,因为我们是民众的代表,如果顺应民众的意思来做这件事的话,会非常的危险,西方的政治家们能够看到这个问题的实质性的问题,所以他们讨论了一百年,只有荷兰能够通过,而且还招致了很多的批评。那么反过来,克隆人允许不允许呢?那么什么叫克隆人呢?我们要先把它搞清楚,然后再进入价值层面地分析,我们能否允许来运用这种非自然的方式来制造生命,如果从功利的角度来看好处自然是不待言的,人类能够用自己的细胞来复制生命,但是如果这样的话给我们人类带来的是什么?这就是西方的政治家们为什么坚决地反对克隆人,他们也是从人类的深层次的伦理道德出发,不允许这样,这样也是一种毁灭人类的行为,我这里只能很简单的讲一下,每个问题不能深入探讨。还有同性恋,同性恋我们今天怎么样来看待这个问题?在成都我们讨论过一个案件,一个夜总会里面的男妓,有组织的搞同性恋。当时他们采访我,我就提出,这个问题首先来说就不涉及什么同性恋,案件不讨论同性恋是否允许的问题,我们先把事实问题搞清楚,它不是一个评价同性恋的问题。那么换句话来说,在公共场所允不允许异性恋?如果异性恋允许,同性恋允许不允许?所以我们要先把问题搞清楚,然后再作评价。我们司法实践中讨论的大量问题,很多问题事实状态大家都没搞清楚,就说好还是坏,采用还是不采用,这就缺乏一种严格的事实价值二元论的方法。自觉地要把一个事情搞清楚,然后再讨论,再根据我们的利益感受来评价问题。这种例子太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