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刑法中的价值论方法

刑法中的价值论方法


冯亚东


【关键词】价值论
【全文】
  冯亚东:
  首先感谢陈兴良教授和北大法学院给我这个机会,在这里和大家进行交流。今天讲的题目是刑法中的价值论方法。那么我想大体上分四个问题,首先我先来概括一下。首先讲一下问题意识的形成,这些问题是怎么提出来的,为什么想到刑法中的价值论方法。我当年也同大家一样,在学校读书然后慢慢的形成一些想法。第二个是价值论方法的一些基本原理以及这些方法在刑法中的一些具体运用。第三个我想讲一下对社会危害性的规范性评价。在主流文化群的价值评价的基础上,再从国家立法的角度上进行规范性评价。这种评价的过程如何形成了规范。第四个问题,由于规范性评价产生了大量的临界问题,像罪与非罪的问题,我大致就讲关于严格学和模糊学的问题。
  第一个问题,问题意识的形成
  价值论在中国,像我们过去的哲学体系中没有它的地位,从八十年代以后,中国实事求是,解放思想,进行积极探索后,我们的哲学界才引入了价值论的方法。我是1978年在西南政法读大学,在81年我开始做论文,遇到故意伤害罪的一个问题。这个题目在当时是非常重大的司法实践问题,因为79刑法对故意伤害罪的最高刑是故意伤害,故意伤害致死在死亡发生的情况下决定行为人的行为性质是故意伤害还是故意杀人对被告人的命运就有着重大的影响。83年严打以后刑法对故意伤害罪的最高刑提高到死刑,这个问题才暂告一段落。但是在81年的时候这个问题是很重要的,直接关系到被告人的生命。所以中国刑法学界当时这是一个热点的问题,在争论的时候涉及到我们刑法的一系列基本概念,像犯罪构成啊,犯罪客体,犯罪结果,故意犯罪等。我在运用这些基本概念分析问题的时候就发现这些概念有很多问题,对这些概念作了一些基本的逻辑的分析,实际上这些问题在今天我们的刑法学界还是比较明显的存在,还没有得到解决。所以从那个论文开始,我就决定对刑法的基本概念作一些系统的分析,论文做完以后,从81年到82年我毕业以前,就写了论刑法关系及其转化,主要的方法就是逻辑学的三段论,大概念做大前提,然后小前提,结论,做一些逻辑分析,根据法理学与法律关系的一些原理。我们的犯罪讲的是侵犯社会关系,既然是一种社会关系,这些关系包括关系的若干要素,那我当时就将这些概念照这些基本要素用逻辑的方法有机的连接起来。当时到82年的时候就写了一些出来,后来82年毕业后到实际部门工作,到法院工作,因为兴趣点一直在这上面,到84年就基本写得差不多了,83年的时候接触到苏联的关于违法行为的一本书,在里面看到有一个概念叫做刑事法律关系,84年觉得自己对这个问题差不多了,但是在整个讨论的过程中,就发现一个好像更为麻烦的问题,就是在这种逻辑的概念体系中,我们的犯罪概念的表述是犯罪是违反社会的、触犯刑律的、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那么在法律关系为主干的这么一个体系中间,这个犯罪概念没有办法立足,社会危害性在这样的一个体系中没有办法讨论。从85年以后中国进入这个大规模的经济建设时期,实际上是七十年代末到八十年代中期,在社会转型期间我们的社会出现了大量的稀奇古怪的新东西,当时我们刑法学界讨论了一些案例,像上海的刘根年案件,天津的戴振祥案件,包括86年陕西的安乐死案件,当时都涉及到一个问题,就是被告人的行为有没有社会危害性。我当时始终关注这个问题。那么一个行为有没有社会危害性,这是一个事关重大的问题,而这个事关重大的问题,好像在我们过去的体系中这个问题很难得到解决,这关系到被告人的自由,生命,是重罪还是轻罪,这是事关重大的问题,而当时却用来讨论有没有社会危害性。当时我在这方面的感受就是,社会危害性确实是重要,但是怎么去分析它,我们的刑法理论体系中究竟应不应该有它的一个地位,这个问题当时始终得不到一个突破口,找不到一个切入点来分析这个问题。在八十年代中后期,中国哲学界关于价值论方法论的分析就比较多了,通过各种途径当时我感觉到这个价值论的方法可能对于认识这些问题会有一些帮助,所以我自己从87年开始看一些哲学的书,这里我也可以和大家谈一些方法的问题,你如果看哲学书的时候,如果一开始就看休谟,看康德,看黑格尔,就是云里雾里的。所以大概就是89年的时候,我接触到一本关于价值论的书,是中国学者写的,按照中国人的思维写的,是中国人民大学的李德顺教授写的博士论文,当时他是博士。他用中国学者的眼光,中国的语言来描述西方的价值论,比较浅显易懂,当时看了之后确实在认识上了一个层面,获得了一个新的方法。第一个问题关于问题意识的形成我就简单的讲这么多,这个过程比较复杂,讲起来比较罗索。因为时间关系我就讲这么多。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