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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海牙会议国际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协议的价值及可能性

  虽然从技术上来说,1999年10月所提出的草案看来是一个混合协议,但海牙特别会议依旧坚持和期望该协议朝着双重协议的方向发展,而草案更没有为灵活的操作和今后的发展留下任何空间。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这样的一个草案更多的是欧洲各国的多数意志,而非海牙会议所要求的全体成员的一致意见。 因而,从这一角度上来说,要使成员各国首先能够就草案的形式达成一致,将是协议是否能够取得实质性进展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
  (二)惩罚性赔偿的问题
  如上一标题所述,在美国方面的问题是协议所要取得成果的另一个重要问题,因为它的法律制度跟其它国家相比,有太多的冲突和矛盾的地方。然而,作为世界上第一经济大国,美国对世界经济的发展起着不可替代和不容忽视的作用。这因为如此,以促进世界经济发展为根本目的的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决不能忽视美国问题的存在,而其中最为重要的一项就是如何解决其惩罚性赔偿和法定加倍赔偿在其它国家的承认与执行问题。
  根据美国国内法的有关规定,在侵权和反垄断等领域中,对于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当事人或者机构,将被判以超过其损害数额的惩罚性赔偿。显然,这样的判决是无法令大部分除美国以外的其它国家所接受的。这构成了协议讨论中的另一个重要问题。一种可能的解决办法是将有关于这类的判决排除在海牙会议所讨论的范围之外,但显然并不是一个最为有效的解决问题的方法。 在特别会议所提供的草案中,为解决这一问题,在第33条作了如下规定:对于涉及惩罚性或者加倍赔偿的判决,法院应当承认不少于损害在承认和执行地法院所判决的数额,并且法院应当考虑到能够足以赔偿受害人所受损害的损失。
  然而,即便美国对这一问题依照草案的解决方法作出让步,但相同的问题依然存在。 巨额的精神损害赔偿依旧会被大多数的其它国家认为是过分的赔偿。即便是美国和英国这两个使用共同的语言并且同是普通法系的国家,在制定双边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协议的时候,因为同样的问题最终还是导致协议商谈的失败。那么在海牙会议这样一个存在多种法律体系、拥有不同文化和传统的法律制度的集合中,要想就这一问题达成各国都能够接受的办法,似乎还很有困难。当然,美国决不可能放弃它们自己保持这样一个法律制度的立场。
  (三)司法解释权的问题
  除以上两个在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中最具争议的问题以外,另一个尚待解决的问题就是如何对于已经达成的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协议进行私法解释的问题。这也是有关专家担心的问题之一。 《布鲁塞尔公约》和《洛迦诺公约》之所以能够行之有效地得到执行和贯彻,是因为在这两个公约之内,欧共体法院承担了所有对于协议的司法解释的责任。然而,海牙会议显然缺乏这样一个专门的机关来对协议进行同一的司法解释,这将极有可能产生虽然各国达成了一致的协议,但在真正遇到执行的时候,成员国法院会对同样的规定作出不同的司法解释,从而导致诸如管辖权的冲突依然存在。1999年的草案在解决这一问题上的方式显然是不能让人满意的。草案的第38条第2款规定:成员国法院在解释协议的时候,应该参考其它成员国法院所作出的判例;第39条则列出了各成员国政府和海牙会议秘书处分别负责提交和收集个成员国法院所作出的判例。显然,问题一是谁会是第一个对协议作出有关判决的法院,而其判决是否又真的依照协议所制定的初衷来进行执行;问题二是对于判例的援引,对于很多成文法国家来说其原则和应用都不成熟,基层法院更难做到适当地依据外国判例处理在内国的承认与执行。尤其在目前,协议很有可能以一个双重或者混合式的协议出现的情况下,其中将包含更多的允许或者应当性的管辖权条款。而如果海牙会议不能良好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那么这个问题将尤为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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