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志下的意志普遍的存在,映照着国家法的先在意义。政治秩序中的国家意志,自然社会秩序中的社会意志,在意志整合意义上,具有通联性。甄别这两种意志,因而具有同样意义。
三、 恶法分析
长久以来,自然法学对于良法的基于理论假设的本能性的热衷,以及实证法学家对于恶法本能性的辩护,持续不断 。法律无论是整样的构成,都会归于主客体关系确定的妥善性,即对规则意志的评价。我们知道,法律的价值判断,总会参差不齐。实证主义者咀嚼的法学美味,在权利法学家那里,变成了“狗的晚餐”。法律,是良法,还是恶法,可不是单方的道德原则可以作出结论的。将意志现象,给予信息视角剖析,对于恶法界定是一个有趣的尝试。
意志,是建立在信息基础上的主观活动。意志总是根据信息决定意志的边界。小孩子要月亮,是掌握了天空悬有月亮的信息;她要一个月亮就行,不是一万个,这是“月亮唯一”的信息决定的;罗密欧爱上朱丽叶,是因为罗先生拥有朱小姐的充足信息;经济制度的构成,是因为管理者拥有制度利益可获性的信息。意志在既有信息基础上,表现出主体对于客体的具体态度。 法律是信息界定下的意志体现。信息决定了意志的边界特性。法律是否完成了充分信息的整合,关联到法律规则的品质。充分、均衡的信息来源,是法律这种人定规则确保合理性的基本条件。
在合意法学看来,法律仅仅存在意志量的问题。法律规则根据意志整合的充分程度,给法律贴上单边主义法律和合意法的标签。单边主义的法律,是忽视意志下意志权利的法律,是有碍意志主体解放的法律,是阻碍意志客体回归的法律,是不进行社会意志整合的法律,它是非合意的法律。
赋予单边主义法律恶法的称号,并不是合意法学的意趣。在合意法学眼中,非合意性的法律与其说是恶法,毋宁说是愚法。愚法是一个新的概念,是指以牺牲社会交易利益追求单方利益,忽视法律效益的法律。这是因为单边主义的法律,是社会意志缺实下的个别性意志体现,否定了社会自由意志的经济价值,它的效益预期性并不理想。单边主义的法律是愚法。自由合意导致利益互进,事实是充分的。意志自由促进经济和文明增长,是可验证的。
单边主义法律在其规则体系内部,同时充斥着意志的自耗。如果说忽略法价值的法律分析是“狗的晚餐”,单边主义的法律内部,处处是“狗的殴斗”。法律将社会性客体进行非合意性处理,消灭社会意志主体的客体权利,殴斗是不可避免的。这样的法律规则制作,将人类社会意志的整合,演变成动物式攻掠;意志主体完成了从人到动物的贱卖;它是恶,还是愚,只有自然母亲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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