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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并控制豁免理由的分析 ——对《反垄断法》(征求意见稿)第29条的修改建议

  当被合并企业属于濒于破产的企业时,各国反垄断法也有可能允许一项可能产生或加强市场支配地位的合并。其理由包括两点:其一,与其让一家企业最终破产而退出竞争市场不如让另一家企业合并该濒于破产的企业,这类合并可能并不产生或加强市场支配力量,甚至有可能改善市场竞争条件。其二,合并一家濒于破产的企业,可以避免大量失业,清算引起的资产浪费等由于破产而对社会经济带来的负面影响。
  但是破产毕竟是市场竞争优胜劣汰的结果,而且过大规模的合并也有可能产生或加强市场支配力量。因此并非所有涉及破产的企业合并都能通过反垄断审查。美国司法部及联邦贸易委员会《1997年横向合并指南》在“破产和现有资产”一节,对这一豁免理由作了详尽的规定:“1)所说的破产企业在不久的将来资不抵债;2)它没有能力根据破产法的规定成功地进行重组;3)它已做出虽不成功但却是真诚的努力寻找对其破产公司财产比较合理的可选择的报价,以便既能使其有形和无形资产继续留在相关市场上,又可使竞争受到比现在打算中的兼并更小的不利影响;4)如果没有这个兼并,破产企业的资产将退出相关市场。”而经济合作组织在《竞争法的基本框架》文件第七节“企业兼并和收购”中第9条(b)项规定可不受竞争主管的禁止情形包括:“该项集中的当事人之一面临着实际的或迫近的财务失败,而该项集中为该当事人的资产提供了一种在已知选择中对竞争危害最小的用途。”
  4.国际竞争力
  以国际竞争力作为企业合并控制中的豁免理由趋于普遍,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在面临全球化时都感受到了强大的竞争压力,努力提高本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成为各国政府的重要任务。尽管联邦卡特尔局局长D·沃尔夫认为“企业规模主要是竞争力的结果,而不是竞争力的原因。因此,如果参与合并的企业指出,合并是为了参与国际市场上的竞争,从而是必要的,控制企业合并的机构原则上不能接受这样的观点。”⑷但是,应当提出,德国联邦卡特尔局在近年来事实上越来越重现德国企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1989年戴姆勒——本茨和MBB的合并,除财政原因外,政府还特别考虑到了德国企业在航天和航空领域的国际竞争力。⑸各国在控制企业合并时,不再孤立地审查合并对国内竞争秩序的影响,而是要对合并所带来的对国际竞争的积极影响和对国内竞争的消极影响进行利益权衡。⑹
  法国的《公平交易法》第41条关于“竞争危害与利益评估”的规定,“……该会对涉案企业面对国际竞争的竞争力,应予考虑。”匈牙利的《禁止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第2款:“……下列情况的企业合并仍可获得批准,如果……(丙)合并推动进入国际市场,并且有利于国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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