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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外资银行监管合作的国际法依据

  因此,我们需要先弄清楚一个问题是,东道国对外资银行的监管目标是什么?金融业与其它行业的不同就在于它的高风险性,而一国金融市场的振荡极易引发该国甚至是世界性的经济危机,最近的事例就来自亚洲金融危机对世界经济的影响。因此各国金融监管当局都把维持金融市场的稳定作为金融监管的首要目标。如我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第一条明确指出:“为了适应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和完善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管理,促进银行业的稳健运行,制定本条例。”
  其次,我们下一步要做的是论证为了保证监管目标的实现,东道国所能采取的最佳手段是什么?由于分支机构与母行之间千丝万缕的联系,使得母行得以在全球范围内为贯彻特定的经营意图,而进行巧妙的资金调配,这种资金调配,可能从单个分支机构来看都是合法的,但如果将母行与各分支机构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观察,就可能发现其中资金流动的违法性。一方面,在跨国银行的结构日益复杂化,体系日益庞大的今日,即使东道国监管当局能够严厉控制其境内的外资银行,但却不可能对外国母行以及外国母行在其它国家的分支机构进行监管,然而所有这些相互之间有着密切联系的银行却是在同一个经营意图下运作,有着唇亡齿寒息息相关的命运,如果母行或其它分支机构出现问题,东道国监管当局也无法求得其境内外资银行的稳健运行,因此为实现对外资银行的有效监管,最佳途径是从全球范围内对母行与各分支机构实行并表监管。而有能力承担并表监管重任的非母国监管当局莫属。另一方面,母国对本国银行海外分支机构进行监管的目标也是维护本国金融市场的稳定。对跨国银行的监管,与对其它跨国公司的监管不同,东道国与母国的监管利益是共同的,它们的监管目标是相同的。对其它跨国公司的监管,东道国与母国都是为了维护本国债权人的利益以及交易的安全性,但是各国债权人的利益以及交易的安全性并不相互关联,比如一家跨国公司在中国的子公司在破产前将资产转移到母公司,这将损害中国国内的债权人的利益,但是这不会对母国有什么消极影响,此时东道国与母国没有共同的监管目标,同样,如果在母国的母公司在破产前将资产转移到中国境内的子公司名下,道理也是相同的。但是对于跨国银行,情况就不同了,因为随着各国金融市场的依赖性日渐增强,任何一国金融市场的振荡都可能引发金融业特有的“多米诺骨牌效应”,波及其它国家。综上所述,对跨国银行的监管,东道国与母国有相同的监管目标,共同的监管利益,而同时为了实现对跨国银行的有效监管应当采取母国并表监管的方法。即对于东道国而言,其主要任务是积极控制境内分支机构运作,向银行母国提供有用的监管信息,协助母国完成成功监管。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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