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环境权的习惯权利性质
既然环境权不是或者说不完全是法律权利,那么它是什么性质的权利呢?这只能从法律权利之外的权利类型中得到说明,.除了法律权利外,还存在很多法律权利之外的权利形态,除了个别实证主义法学家拒绝承认法律之外的权利,42 大多数法学家尤其是自然法学家都对非法律权利格外重视。43
1.自然权利
把环境权的性质归纳为自然权利,即环境权是人类自然而然就能够享有的权利,它既不需要法律权威给予合法性的证明,也不需要特殊措施就能够得到保障,它既是不可剥夺又是不可转让的,这似乎接近了环境权的本质性质。但是,自然权利作为自然法学理论的重要概念有其特定含义,至少不能就它的字面意思进行理解。
诠释自然权利的含义是不能离开自然法的概念的,从古希腊斯多葛学派提出“自然法”和 “自然权利”理论,自然法学经历了古代自然法、中世纪自然法、古典自然法和复兴自然法的漫长发展过程,其整个理论体系和相关概念就像一张普洛透斯的脸变幻莫测,但是对自然权利的某些基本特征还是可以达成共识的:首先,自然权利被认为是天赋的,它与生俱来、不证自明,又不可分割、不可剥夺;其次,自然权利具有普遍性,不同社会环境和文化背景不能构成否定这种权利的理由;第三,它是先于社会存在的,不是政治制度和社会结构设计的结果;第四,自然权利是绝对的,在与其他权利发生冲突时,处于优先考虑的位置。44
那么,如果把环境权理解为人类在适宜环境中生存和发展的权利,它是否符合上述特征呢?的确依赖环境进行生活与发展是人生而有之的,但是正如上文所述,环境权在不同国家受到的待遇截然不同,它显然不具有普遍性。其次,环境权的内容还未被认为是先于社会而存在,它的重要性尚未达到法律制度必须确认的程度,在与其他价值产生冲突时,环境权非但没有获得优先考虑的地位,反而经常被置于经济价值之后,例如,美国法院长期以来就坚持“效用比较原则”,造成重经济利益轻环境利益的倾向。45可见,环境权并不具有自然权利的特征。
另外,从对自然权利内容的认识来看,诸如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或追求幸福的权利其实都是人权学说的基本内容,人权法学者或者依托自然法或自然权利理论而提出观点或者通过批评某些学说而形成自己的主张。如果说环境权是自然权利,实际上还是关于环境权的人权说。46
尽管实证主义法学认为自然权利是不可证实的、荒谬的,但是自然法或自然权利是最具革命精神的法学理论,在社会的变革过程中,人类对新权利要求往往诉诸自然权利,它对促进环境权的诸多内容不断上升为法律权利会起到积极作用。47
2.道德权利
道德权利有时是与自然权利或应然权利是互训的概念,但是这一提法是与法律权利相对应的,可以将道德权利大致概括为道德权利者基于一定的道德原则、道德理想而享有的能够使其利益得到维护的地位、自由和要求,48 并且要得到社会共同体一般的道德准则所承认和道德舆论的支持,49 它的最终目的是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障。从这一意义上讲,把对环境利益的诉求归结为道德要求有利于环境权被法律认可,但道德权利不会最终都成为法律权利,而法律所保护的权利也不一定都为道德所认同。
随着环境权理论的发展,我们的确感到了道德的巨大推动力量,尤其是环境伦理学对环境法基础理论的影响,从个人到将来世代,以致动植物、自然体都被要求获得道德关怀甚至道德主体的地位,这使我们不得不对这种泛道德化的方法论倾向提高警惕。另外,从道德权利的一般概念来看,要证成环境权的道德权利性质,就必须说明环境权的内容要得到特定社会一般道德观念和舆论的支持。在分析环境权是否是人权时,已经说明了不同社会和群体对环境权的详细内容表现出的不同的道德认同感。现阶段使环境权得到普遍的道德认同和支持恐怕为时尚早。
3.习惯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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