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主张环境权就是财产权的学者已经不多了,但是国内外一些学者在否认环境权是财产权的同时,却主张环境使用权(或者排污权)也是环境权的内容。22有的学者通过考察欧盟和欧洲国家
宪法和环境法的具体规定,也认为环境权的内容包括环境使用权,例如,1992年的欧洲联盟条约的第130 r 条第一段归纳了欧洲共同体环境政策的目标:
共同体的环境政策应该促进下列目标的实现:
——保存、保护和提高环境质量;
——保护人类健康;
——谨慎、理性地利用自然资源;
——促进国际层次的应对国家和世界范围的环境问题的措施。23
另外,这些学者还从一些国家的
宪法和环境法律中发现了环境使用权的法律基础。24例如,挪威
宪法第110b(1)条规定:
每一个人都有享受有益于健康的环境和自然处境(natural surroundings)的权利,要保存它们的生产性和多样性。自然资源的利用应当给予综合长期的考虑,这一权利应当保留给将来世代。
《芬兰自然保护法》(1996)第1节:
本法的目标是:
——维护生物多样性;
——保存自然美景和科学价值;
——促进对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的可持续利用;
——促进自然意识和对自然的普遍兴趣;
——促进科学研究。
上述规定只是概括了环境保护的基本目标和措施,规定自然环境使用方面的内容是必要的,但是环境法并不是仅仅关于环境权的部门法,它有环境使用权的规范和制度并不能说明环境使用权属于环境权理论的范畴。使用权本身就是财产权的一项重要权能,认为环境是用权是或包括在环境权中的观点本质上还是财产权说。从环境权理论提出的背景和宗旨来看,它是针对自然资源的不合理利用,为了防止环境污染而提出的,如果从环境权理论中推导出环境使用权,即使是环境友好的使用也与环境权理论的出发点南辕北辙了。在环境法出现之前,对自然环境的使用就已经存在于西方个人财产权的法律传统之中了。当今各国附加各种条件的环境使用权只是受到限制的财产使用权而已,尽管这会促进环境质量的维持和提高,但在性质上与在良好适宜环境中生存和发展的环境权大相径庭。
除了上述关于环境权性质的三种学说之外,还有“非人权说”、25 “非独立人权说”、26 “反射性利益说”、27 “不确定说”28 等,这些学说或从肯定角度或从否定角度只是说明了环境权性质的某些方面,由于对环境权内容的认识或广或狭,造成了对环境权性质的定义在逻辑上的不周延,因此并没有科学、客观地阐明环境权的性质。
二、环境权的非法律权利性质
上文分析的关于环境权性质的学说都隐含了把环境权看作法律权利的意思,并且许多学者也认为环境权就是法律权利。29不可否认在一些国际法文件和各国的
宪法、法律已经确认了一部分与环境有关的权利,武断地否认这些权利具有某些法律权利的特征是不可想象的。但是,这里有这样两个问题不可回避,国际法、各国宪法和环境法规定的与环境有关的权利是否就是法律权利?这些被确认的权利又是否涵盖了环境权的所有内容?
1.大多被确认的与环境有关的权利只是彰显了国家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