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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人类学的基本立场与法律启示

文化人类学的基本立场与法律启示


田成有


【关键词】文化 民间法 熟人社会
【全文】
  文化人类学的基本立场与法律启示
  文化是什么?这是个见仁见智的理解,且至今没有定论。在人类学家看来,文化是一个相互信任的价值、习惯、行为的系统,它潜藏在一个特定群体的生活方式之下,为一个特定民族所共享,它能从发生的行为和事件中推导出其共同的文化观念系统。
  人类为什么会有文化,为什么这个民族的文化不同于其他民族的文化?人类学家认为人是动物,人类天生不完善,为了成为社会独立的成员,人类不仅需要一个长期的身体适应过程,而且需要一个如何思维以及在什么思维的指导下如何行为的训练,这种训练的过程就是文化发生的过程。人类作为一种进化了的高级动物,是文化把人类从动物世界中分离出来,也只有人类才具有使用和发展文化的能力,因此,文化是人类生物进化的因素之一。但是,人类一旦掌握了文化,人类就会囿于自己独特的文化世界中,就难于正确地了解自己的本质,正确处理文化之间的差异,比如我们把自己的文化视野投射到其他民族上时,就不可避免地要戴上自己本民族的“文化眼睛”,要么歪曲和误解其他民族,要么认为其他民族的文化似乎也应和自己一样。
   文化人类学力求改变人们的这种认识误区,对我们这种已经被标准化和格式化了的文化进行“罗曼蒂克式的回避”。人类学的任务就是通过研究异族和异地的文化,创造一面能引起本文化反醒的镜子,为了达到这一效果,人类学家通常采用“参与观察”的方法,也就是费孝通先生所说的进入被研究者的“社会结构中的各种角色,参与当地人的生活,体会他们的生活内容”,这种观察方式是人类学最大的方法意义和独特贡献。
  将人类学的观点运用到对法律的阐释上很有启发性的。比如人类学家拉德克利夫·布朗就认为,在规模小且结合紧密的社会不大需要正式的法律准则,因为这个社会相互竞争的利益极少,或者说没有什么值得争吵的事情,群体的普遍意志均为人们所熟知,在这个社区中,人们同吃同劳动,不仅每个人都知道什么是违法事件,而且做了错事的人也逃避不了公众的指责,因而,在这样的社区里,舆论就是一种有效的制裁,它足够对违法的人起到威慑作用,因而简单社会不怎么需要法律。然而,在一个大的社区中,人们生活相当分散,而且劳动和吃饭都是各自分开,个人的生活富足与否不太依赖于其他社区成员,对其他人的意见了解较少,或者也可能并不太关心,舆论在那里就很不起作用,相知的预期不明确,这样一来他们就有必要建立一个司法实体来处理纠纷案件。特别是在规模大、成份复杂而且分层更细的社会中,纷争可能更为频繁,于是,解决纷争的成文法和正式权威就显得非常重要,正是有了这样的成文法,才能使当事人双方都能了解并接受“普适性”的规则,进而使社会秩序得以恢复。
  人类学家还认为,社会化是一个渐进的过程,社会化的过程为人们提供了一套非常管用的“自制”机制。比如,人们在孩提时期,就被父辈、祖辈们所具有的文化观念教导什么是社会崇尚的规范与价值观,并要求他们接受和遵守这些规范,这些规范深深根植于人们心中,对多数人来说,这些规范必须被接受,且都照办不误,很少有违背,这种基于“地方性知识”和在自身文化“自制”机制中形成的规范很管用,如果人们违背了这样的规范,大多数人会感到羞耻或窘迫,实际上,社会化已把人们自己变成了警察,当人们超越了社会法则的界线,社会的压力和舆论就会把他们拉回来。这种压力可能极难觉察,也可能显而易见,无论其形式如何,它是社会控制的十分行之有效的方法。比如在一个相对熟悉的社会,一个人违背了这种起码的规范,其他人可能会对他采用批评诽谤、背后说长道短、搬弄是非等社会法则来对他的行为进行否定。当然,在一个超大型的复杂社会里,特别是在一个陌生人的社会里,仅有这种非正式的社会控制方法是不够的,因为,文化是多元的,既然文化是不同的价值、习惯和信念的系统,如果每个民族都有自己的一套“有效”和“管用”的知识和做法,那么文化之间或者说规范之间发生冲突,此时我们该怎么办呢?谁来进行裁决?谁又是可信的裁决者呢?可见在一个超规模的大型社会或者“陌生人的社会”里,法律的出现与存在十分必要,因为法律是建立在大多数人利益的基础之上,它是“公意”的体现和契约的结果,它能使各种不同民族、不同文化的人们比较明确和公平地预知到自己该如何行为,知道自己该做什么和不做什么,以及后果如何,显然是法规使社会中人们的关系井然有序,或者说法律的普适性构成社会和谐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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