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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学的内部学科结构

  比较犯罪学与犯罪史学的区别在于前者关注学派或学者间学术主张、学术观点、治学方法等方面的不同点,而后者注重学派之间、学者之间的继承、扬弃和发展。
  八、结语
  犯罪学是一个开放性的系统,蕴含丰富而强健的内部张力。其内部学科的自生殖能力很强。所以,上述的各个方面的子学科,只是就到目前为止的犯罪学的学科结构情况的简述。这种简述本身也很可能存在着很大的漏洞。
  本文对于目前的犯罪学内部学科结构作归纳表述,谈不上有什么创新的内容,只是有几点可能与犯罪学界已往的提法有些不同:一是区分犯罪比较学与比较犯罪学。二是认为犯罪被害人研究只是犯罪危害研究的一个方面,用犯罪危害学的概念才能涵盖整个犯罪危害研究的内容。三是指出犯罪学的犯罪对策性学科与刑事科学的犯罪对策研究有学科性质上的区别。四是强调犯罪统计学和犯罪分类学研究的学术重要性。五是对犯罪学的内部学科作归类,认为犯罪学的学科结构由“犯罪现象研究性学科”、“犯罪原因研究性学科”、“犯罪危害研究性学科”、“犯罪对策研究性学科”、“犯罪学研究工具性学科”和“犯罪学反思性学科”六类组成。这些提法是否妥当,有待方家和同行的指正。
  
【注释】  ①目前,犯罪现象呈现着新的变化。在“中国犯罪学前沿学术问题研讨会”(2001,北京)上,储槐植教授提出:从“9·11事件”的发生来看,犯罪学需要重视对于犯罪发展问题的研究。
②参见吴宗宪著《西方犯罪学》,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4页。
③参见曹子丹主编《中国犯罪原因研究综述》,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王顺安主编《中国犯罪原因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年版。
④参见吴宗宪著《西方犯罪学》,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50-251页。
⑤参见王顺安主编《中国犯罪原因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年版,第258-259页。
⑥美国“芝加哥学派”尤其重视“犯罪生态学”研究,称为芝加哥人文生态学派(the Chicago school of human ecology),我国台湾学者的犯罪区位学实际上是犯罪生态学(criminal ecology)的另一种译法。
⑦参见吴宗宪著《西方犯罪学》,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437-441页。
⑧1947年,以色列律师本杰明·门德尔松在罗马尼亚精神病学学会上发表题为“被害人学——生物、心理、社会学的一门新学科”的演讲,首次提出“被害人学”的概念。其后,汉斯·冯·亨梯出版《犯罪者及其被害人》(1948),雷德里克·沃瑟姆出版《炫耀暴力》(1949),亨利·艾伦伯格发表《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心理学关系》(1954),本杰明·门德尔松发表《生物心理科学的一个分支:被害人学》(1956)、《被害人学》(1956)和《当代科学——被害人学》(1957)。1958年12月,荷兰—比利时犯罪学会议专门讨论了被害人学问题。1959年4月号的《刑法与犯罪学杂志》(Revue de Droit Penal et de Criminology)出版被害人学专版。这样,犯罪被害人学正式建立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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