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随着电子计算机技术的飞速发展,犯罪统计工作的发展也更加迅速。相比较而言,我国犯罪学界长期侧重于对于犯罪问题的定性分析,定量研究工作做得不太充分。近年来,一些学者开始重视犯罪问题的实证研究,把犯罪调查和犯罪统计作为重要的工作,取得了重要的研究成果。周路是这方面的典型代表。他在天津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和天津市监狱管理局的支持下,已经在天津进行了四次大型犯罪调查(1990,1993,1996,1999),调查对象累计达1.6万人,取得了丰富翔实的研究资料,建立起了“天津市犯罪调查科研数据库”。正是在实证调查和犯罪统计的基础上,周路主编出版了《当代实证犯罪学》(1995)和《犯罪调查十年——统计与分析》(2001)。
需要指出的是,尽管我国一些学者已经在运用犯罪统计工具从事犯罪问题实证研究方面取得显著的成效,但是,对于犯罪统计这一科学工作本身的研究并没有得到相应的重视。在这方面,我国学术界远远落后于西方。我们应该认真研究犯罪统计的标准、途径、方法、数据分析、成果应用等方面的问题,真正建立起犯罪统计学。
开展犯罪统计必然涉及到犯罪分类问题。实际上,犯罪分类问题是犯罪学有史以来一直为研究者所重视的问题,也是犯罪学界观点众多、分歧极大的问题之一,许多犯罪学专著都设专章研究犯罪类型。我国犯罪学界也很重视犯罪分类,大多数犯罪学著作都把对犯罪类型的研究作为重要内容。康树华主编的《犯罪学通论》(1991)专门有一编研究“犯罪类型”,名为“犯罪类型论”。但康树华、王岱、冯树梁共同主编的《犯罪学大辞书》(1995)却没有收入“犯罪分类”或“犯罪类型”词条(仅收有“犯罪类型学派”词条),倒是杨春冼、高铭暄、马克昌、余叔通共同主编的《刑事法学大辞书》(1990)收入了“犯罪分类”词条,并做出刑法学的和犯罪学的两种解释。
犯罪分类学应该是犯罪学中的子学科,专门研究犯罪分类的标准、体系、方法等问题,并探讨犯罪分类与犯罪统计、犯罪研究、犯罪防控等之间的关系,以利于更有成效地进行犯罪统计、犯罪研究和犯罪防控工作。
七、犯罪学反思性学科
犯罪学发展到今天,对其本身进行观照,进行反思性研究是必要的。反思犯罪学的发展历程,就会形成关于犯罪学的史学,即犯罪学史。观照研究犯罪学发展历程中各个学派和诸多学者,比较他们的诸多学术主张和观点的异同,则又形成比较犯罪学。
区别于犯罪比较学(前文论及)的对犯罪进行比较研究,比较犯罪学(comparative criminology)是对于犯罪学的比较研究,其中包括对于犯罪学不同学派的比较研究,对于犯罪学不同学术观点的比较研究,对于不同的犯罪学家的比较研究,对于不同国家或不同地区的犯罪学研究的比较研究,对于不同时代的犯罪学研究的比较研究,等等。
对于犯罪的比较研究(犯罪比较学)是早期犯罪学家就很重视的并且始终很受犯罪学研究界重视的方面。相对而言,对于犯罪学作比较研究的比较犯罪学则是犯罪学发展到一定阶段之后才开始的。应该指出的是,大部分学者在从事比较犯罪学研究时往往既重视对于犯罪学的比较研究,也兼顾对于犯罪的比较研究。以英国学者赫尔曼·曼海姆(1965)和波兰学者布鲁诺·霍维斯特(1982)的著作为代表,比较犯罪学综合地从事犯罪的比较研究和犯罪学的比较研究。我国的比较犯罪学研究(如,康树华,1994)也是综合性地对于犯罪和犯罪学进行比较研究。对于犯罪和犯罪学都进行比较研究实际上已经渗透到犯罪学研究的许多方面。大部分的犯罪学著作都有意或无意地要涉及对于犯罪的、对于犯罪学的或两方面都有的比较性质的研究。但是,不容忽视的是,犯罪学中的比较研究的泛化并不一定意味着犯罪学比较研究水平的提高。比较犯罪学一方面需要纯化,应该剔除掉对于犯罪的比较研究(使之归于犯罪比较学之中),另一方面需要与犯罪学史结合起来研究,从更宏观的方面观照把握犯罪学发展历程的各个阶段的不同的人文基础、社会背景和由此生发的对于犯罪学研究的人文需求和社会需求,以及由这些基础、背景和需求所引导出的各个学派或各位学者的学术追求和学术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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