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社会学研究的内容应该非常广泛,其中的大问题应该有:社会生产力与犯罪,生产关系与犯罪,社会分层与犯罪,社会分工与犯罪,社会变迁与犯罪,社会制度与犯罪,人口与犯罪,贫富与犯罪,家庭与犯罪,宗教与犯罪,文化与犯罪等。所以,从犯罪社会学中可以派生出犯罪经济学、犯罪文化学等等子学科。
学术界往往把犯罪经济学和犯罪文化学作为独立于犯罪社会学的学科进行各自的研究。犯罪经济学(criminal economics)除了研究犯罪的社会经济原因外,还很重视对犯罪本身的经济运作进行研究。犯罪的成本效益问题,犯罪所得的经济转化问题,其中的重点如洗钱问题,是犯罪经济学研究很为关注的问题。犯罪文化学除了研究犯罪的社会文化原因外,还很重视研究犯罪者的文化,一般称作犯罪亚文化研究。
四、犯罪危害研究性学科
20世纪,一些犯罪学研究者开始关注犯罪过程中的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互动关系。但直到1947年,犯罪被害人学的概念才被提出。⑧ 犯罪被害人学(victimology)是关于犯罪危害研究的重要学科,主要研究被害现象、被害人、被害原因、被害补偿、被害预防等方面内容。我国学者比较重视对于犯罪被害人学的研究,先后出版有几部研究专著,取得了可喜的研究成效。此外,目前我国研究界也开始注意对于犯罪的国家被害和犯罪的社会被害的研究。实际上,犯罪不仅危害个人,也不仅危害国家,危害社会,而且,部分犯罪危害自然,许多犯罪会危害全人类。所以,关于犯罪危害的研究应该称为犯罪危害学,其研究内容有着广阔的拓展空间。
五、犯罪对策研究性学科
犯罪对策学(science of countermeasures of crime)研究对付犯罪的策略、方法和手段。
刑法学和刑事政策学都具有犯罪对策学的性质。但即便刑法学和刑事政策学都是犯罪对策性学科,也应该是处于犯罪学学科体系之外的学科,不属于犯罪学的内部学科之列。刑事科学的犯罪对策学意味比较浓,其中的犯罪侦查学、刑罚学是较为直接的犯罪对策性学科。但犯罪侦查学(criminalistics)和刑罚学(penology)皆是犯罪学学科以外的学科,都是刑事科学中的学科。正因如此,侦查学的研究目标主要在于探究如何查明犯罪案件的事实真相,如何获取能证明犯罪事实的具体证据;而刑罚学的研究目标主要在于探讨罪与刑的对应和适应,以及刑罚如何恰当地执行。两者的研究目标都不直接指向对犯罪的预防和控制。所以,从犯罪学的内部学科结构来看,关于犯罪对策的研究应该另有具体的学科。犯罪预防学和犯罪矫正学应该是犯罪学的对策性学科。
犯罪预防学(the crime prevention theory)是进行犯罪预防研究的专门学科,具体研究如何在犯罪预测的基础上从事对于犯罪的防备和控制。犯罪预防一直是犯罪学家极为重视的研究内容。贝卡尔亚在其《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就既从完善法律的角度分析对犯罪的预防,又从传播知识保障自由、发展科学追求真理、司法公正、奖励美德以及完善教育等多个角度,分析讨论对犯罪的预防。[6] 菲利则在《犯罪社会学》中从经济领域、政治领域、科学领域、立法和行政领域、教育领域等多方面系统讨论“刑罚的替代措施”,以探讨对于犯罪的社会性预防途径。[7] 因为在犯罪原因的研究上犯罪学界一直存有诸多分歧,犯罪预防理论也观点难一。在这方面,我国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政策和美国的“综合犯罪防止法”代表了犯罪预防理论中的综合预防理论观点及其成就,是犯罪预防学理论成熟的一种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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