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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学的内部学科结构

  犯罪心理学(criminal psychology)是运用心理学的理论和方法,从犯罪人的心理这一特殊角度,探索犯罪原因的学科。人的心理主要包括感觉、认知、需要、动机、兴趣、倾向、情感、意志、观念、理想等等方面(这些心理方面可以外化为人的气质、性格等)。犯罪人实施犯罪,他的这些心理方面有无异常?产生怎样的变化?发挥怎样的作用?应该是犯罪心理学研究需要涉及的问题。人的心理又无时不处于某种状态之中。心理状态一般有平静、犹豫、忧愁、激动、欢乐、悲伤、愤怒、克制、镇定等。心理状态与犯罪的关系也是犯罪心理学需要重视的研究内容。人的心理状态在很大程度上受着环境的左右和制约,所以个体心理、团体心理、群体心理以及孤独者心理都是犯罪心理学研究不能忽视的方面。
  犯罪人类学、犯罪生物学、犯罪生理学和犯罪心理学的研究皆侧重于从犯罪人的自身探究其犯罪的原因,犯罪环境学和犯罪社会学则是侧重于从犯罪人与其所处的外部世界的关系之中探究其犯罪的原因。
  犯罪环境学(the criminal environment theory)研究产生犯罪的环境原因。环境与犯罪的关系,学术界很早就有研究。孟德斯鸠、凯特勒、龙勃罗梭、菲利、李斯特等都论述过环境与犯罪之间的关系问题。在当代,德国学者施奈德在其《犯罪学》中专门研究“犯罪地理学、生态学和地形学”。[3] 我国台湾学者谢文彦撰有“犯罪区位学之研究”。[4] 犯罪地理学(criminal geography)、犯罪生态学(criminal ecology) ⑥、犯罪地形学(criminal geomorphology)都应该是犯罪环境学下的子学科。美国学者D·斯坦利·艾兹恩和杜格·A·蒂默在他们合著的《犯罪学》中专章讨论“街头犯罪”。[5] 我国不少学者重视城市犯罪研究、农村犯罪研究或家庭犯罪研究。当前,对于社区犯罪的研究成为新的热点。这些都可以纳入环境犯罪学的内容之中。此外,季节、气候、时段、特殊空间等与犯罪的关系,也属于犯罪环境学所要研究的内容。
  犯罪社会学(criminal sociology)是从社会学角度研究犯罪原因的学科,从广阔的社会环境层面研究犯罪的原因。因此,法国《世界百科全书》“犯罪学”条称犯罪社会学派为“社会环境学派”。意大利的恩里科·菲利于1884年出版的《犯罪社会学》标志着犯罪社会学的诞生。早期的犯罪社会学代表人物还有意大利的拿破仑·科拉扬尼、德国的弗兰茨·冯·李斯特和古斯塔夫·阿沙芬堡、法国的加布里埃尔·塔尔德和让·亚历山大·欧仁·拉柯沙尼以及苏格兰的威廉·莫里森等。他们是在犯罪人类学等的基础上,用社会学的理论和方法研究犯罪的原因,把社会环境因素作为犯罪的主要原因或重要原因,进而探讨宏观的犯罪对策。西方现代犯罪社会学对早期的犯罪社会学理论作了扬弃,不再把犯罪人视为心理不正常的人,认为犯罪人之所以犯罪完全是各种社会条件促成的结果。这样,犯罪社会学在对犯罪人类学、犯罪心理学等进行批判的基础上不断发展壮大。西方现代犯罪社会学学派林立,有各种理论观点。特拉维斯·赫希、拉里·西格尔等学者曾尝试进行分类。赫希分为紧张理论、控制理论和越轨理论;西格尔分为社会结构理论、社会过程理论、社会冲突理论和整合理论。⑦其中默顿的失范理论、塞林的文化冲突理论等是代表性的理论观点。不过,从学科归属的角度看,是否标榜社会学理论,并不应该是判断是否属于犯罪社会学学科的主要依据。现代化与犯罪关系的理论研究,批判犯罪学研究,马克思主义犯罪学研究等,实际上都应该归属于犯罪社会学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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