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现象学(criminal phenomenology)研究犯罪现象。犯罪现象是“一定历史阶段上的一定时间和地点在社会上所表现出来的各种具体犯罪及其总和。它是犯罪学的最重要的范畴,从建立学科理论体系来看,在犯罪科学中是相对于个体犯罪行为、具体犯罪行为、个别犯罪行为和个人犯罪行为等多种涵义的基本范畴提出来的。”[1] 所以研究犯罪现象离不开研究犯罪行为。在刑法学中,犯罪行为是犯罪构成中的重要因素,是犯罪的客观方面的主要内容。在犯罪学研究中,犯罪行为的内涵在刑法学的基础上有所扩充,所以,犯罪行为学研究的内容包括:作为的犯罪行为和不作为的犯罪行为,故意的犯罪行为和过失的犯罪行为,初犯、偶犯犯罪行为和重犯、惯犯犯罪行为,既遂的犯罪行为、预备的犯罪行为、未遂的犯罪行为和犯罪中止行为,单独犯罪行为、团伙犯罪行为和有组织犯罪行为,区域犯罪行为、流窜犯罪行为和跨境跨国犯罪行为,青少年犯罪行为、成人犯罪行为、老年人犯罪行为和妇女犯罪行为,自然人犯罪行为和法人犯罪行为,以及各种不同类型犯罪的犯罪行为。
犯罪现象既具有国别特点、地域特点,又具有时代特点、阶段特点。不同国家或不同地区的犯罪,其犯罪现象会有不同,不同时代、不同阶段的犯罪也会不同。① 所以,对于不同国家、不同地区或不同时代、不同阶段的犯罪进行比较研究不仅是可行的,而且是必要的。
对犯罪进行比较研究的学科应该称为犯罪比较学。其研究方式主要有:1、横的比较,即对不同国家或同一国家不同地区的整个犯罪现象或某些类型的犯罪的各个方面作横向的比较研究,以探究国家间或地区间的犯罪的异同;2、纵的比较,即对不同时代或不同阶段的整个犯罪现象或某些类型的犯罪的各方面情况作纵向的比较,以探究随时间变化而产生的犯罪情况的变化;3、纵横综合的比较,即既对各国或各地的不同时期的犯罪情况作纵的比较研究,又在此基础上对各国或各地的犯罪情况的发展变化情况进行横向的比较研究。
在对不同国家、不同地区和不同时代、不同阶段的犯罪现象进行综合的和比较的研究的基础上,对于犯罪作历史的研究就有了可能,并且具有了意义。犯罪史学研究犯罪现象产生、发展和变化的历史,根据其研究范围的大小,可以分为整个人类社会的犯罪史研究、某一国家的犯罪史研究、某一区域的犯罪史研究、犯罪集团的犯罪史研究和个人犯罪史研究。如,英国马丁·费多的《西方犯罪200年(1800-1993)》[2] ,就可以看作是一部西方社会的编年性的犯罪史著作。
三、犯罪原因研究性学科
犯罪原因研究也是犯罪学研究的主要内容。在犯罪学学术史上,欧洲不少学者主张,犯罪学研究主要就是关于犯罪原因的研究,认为“犯罪学的结构主要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犯罪学的基本问题;另一部分是犯罪原因研究”。② 尽管这种狭义犯罪学观点没有被犯罪学界普遍接受,但犯罪原因研究是所有犯罪学必须关注的重要方面,是不容置疑的。所以,犯罪原因学(criminal causation)是犯罪学中最为重要的学科,也是不容置疑的。从西方犯罪学的历史来看,其各派学术理论的产生,主要是基于对犯罪原因研究的不同角度和不同成果。犯罪人类学派、犯罪社会学派、犯罪生物学派、犯罪心理学派等,各自都是在犯罪原因的研究方面做出了自己的贡献,取得了自己的成果,因而坚持自己的学术主张。我国犯罪学界一直重视对犯罪原因的研究,除各种犯罪学论著皆以犯罪原因研究为重要内容外,对犯罪原因的专门研究也取得了成果。③ 从上述的各个学派和各种研究成果,我们可以归纳出,犯罪原因学中的各个子学科:犯罪人类学、犯罪生物学、犯罪心理学、犯罪环境学、犯罪社会学、犯罪经济学、犯罪文化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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