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宪法是世界历史上第一部成文
宪法,自其诞生之日起到现在已经经历二百多年的沧桑,但众多的修正案使其仍保持着青春的活力。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美国宪法不可能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作出具体而微的规定,而作为国家根本大法,它又必须适时调节社会各个利益集团的矛盾,因而其制定之初,“国父们”决不是要“创造出一部十全十美、正义民主的、能流芳百世让后人和他人景仰的政治体制,而是为了寻求一种现实的、有效的、能够及时挽救正在走向失败边缘的美利坚联邦的政治途径”,本着这一目的,在联邦
宪法制定过程中就必然要考虑到社会各个集团的利益,各个州或利益集团的代表在制宪会议上讨价还价,最后妥协而成联邦
宪法。所以美国宪法不仅仅在于它确立了人民主权、限制政府、联邦制和分权制等一系列原则,更重要的是形成的一种妥协精神,这是美国宪法保持青春活力的必要条件,这也是王先生著述时的一个重要切入点。美国宪法的这种妥协精神对于保证社会的稳定性是至关重要的,随着历史发展和社会进步,必然出现一些与“国父们”制定
宪法时迥然不同的社会条件,在新的社会条件下,
宪法是否仍能调节新生社会利益集团的矛盾,这对
宪法的生命力是极大的考验。而美国宪法正是具有了这种“谈判”与妥协精神,才能不断适应新的形式,从而成为一部“活着的
宪法”,所以王先生说美国宪法之所以具有一种“超稳定性”,恰恰因为它处于一种永恒的、因循现实的动态之中。
王先生进一步阐明美国宪法处于动态的原因,他认为意识形态和体制两种因素在起作用。王先生的独特之处在于他不仅仅把美国宪法看成是一种政府设计,而且他看到了
宪法法律条文的背后反映出的特定的政治理念。每一个社会利益集团特别是弱势团体对这些政治理念的追求,将导致与社会其他阶层的对抗与冲突,而每一次冲突都是对
宪法原则的重新界定,这是王先生在本书中一个非常新颖的观点。它拓展了影响
宪法原则的因素,
宪法原则不仅是国会中的议员和最高法院的判例所决定的,而且深受这些利益集团斗争的影响,这些利益集团的要求也应成为宪政改革研究者关注的目标。社会各个阶层的共同发展构成一部完整的社会发展史,对一些易被忽略的弱势团体进行研究,给他们在历史发展中的作用定位,也是目前史学研究一项重要任务。权力制衡机制和选举机制也是使
宪法处于动态的主要原因。美国政府权力的多层次、多角度划分,使任何一个利益集团都不能单独决策,而为了在选举中获胜,必须尽可能多地考虑社会其他阶层的利益,从而达成一种妥协,并将这种妥协以修正案的形式写入
宪法,使美国宪法达成一种动态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