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方面,公众认同感总体上对认定犯罪提供支援。虽然
刑法与文化传统以及价值系统的联系特别密切,但是,几乎所有的法律文化对大多数刑事犯罪形态的认定都是一样的,法律所关切的利益,如生命、财产和名誉,一直以来都是
刑法中保障的。对此,国民规范意识是普遍地给予承认的。
公众认同与中国
刑法实践
我国刑法在总体上是反映了公众认同的,但在个别问题上没有考虑市民感觉,例如,挪用公款给国有单位使用,很长时期内不作为犯罪处理,这不符合设立本罪的主旨和公众的一般感觉。贪污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这是犯罪后态度决定一切的做法,而且对国家工作人员网开一面的做法会带来实质上的不平等,例如普通公民实施盗窃罪就无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减免刑事责任、从宽发落的规定。又如毒品犯罪中毒品不以纯度计算,这一规定总体上是合理的。但是在毒品数量大、而纯度极其低微的情形下,简单地以数量为标准对罪犯判死刑,令人难以接受。再如在“严打”的场合,过分强调刑罚的威慑效果,对报应持排斥态度。但事实上,正是报应理念能够为一般公众认同。刑罚实践违背一般的市民感觉,其直接结果是裁判结论偏离常识,难以为公众所接受。所以,刑罚运用如何更多地获得民众的支持,是将来需要进一步考虑的问题。
法官对
刑法的运用,应达到三个效果:一是使行为人口服心服,不会认为自己只是因为过于倒霉而受到刑罚追究,从而产生防止犯罪的效果;二是使一般人在行为时具有预见可能性,从而保持社会的安宁;三是确保国民对刑罚打击有效性、标准性的信赖。所有这些效果的实现,其实都凸显了一个问题:
刑法与公众认同、国民规范意识之间的紧密关联性。换言之,惩罚可能性及其实现只有存在于公众认同中才是有生命力的。
需要指出的是,
刑法符合公众认同,不等于判决可以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公众的
刑法认同也不必然与舆论调查中多数人的意见画等号。如何既实现
刑法公正,又符合公众的认同感,还需进一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