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公众认同的基本内容
刑法如果得不到公众的认同,它就是施行暴政的工具,从而会与法治观念格格不入。这是因为在公众或者一般市民心目中,结局最终合理和行为过程评价的妥当性是同样重要的。换言之,公众的
刑法认同包括对生活利益的重要性和规范有效性的认同两个方面。结局合理在
刑法上表现为一些特别重要的法益最终必须得到保护,人们愿意看到正义得到伸张,邪恶得到惩治的结果。对行为过程的妥当评价在
刑法上表现为评价犯罪必须考虑过程性因素,即行为人行为实施过程本身(样态、手段、动机等)是否符合国民一般的规范理念或道德观念,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行为极容易被宣告为犯罪。从这两个层面看,
刑法的公众认同感既重视对合法权益的维护,又肯定规范的重要性,只不过在不同历史时期侧重点有所不同。
刑法必须得到公众认同,
刑法的规范有效性才能得到维持,
刑法的存在才有意义,所以,行为——规范
——刑法——公众认同之间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公众的
刑法认同感应当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对生活利益重要性的直接感知(即对重要利益的感知);二是对法规范、法秩序重要性的抽象体认(即对规范重要性的认同)。
任何市民都有忠诚于规范的内在动机,如果人人都遵守规范,世界将会是一个最为规则的社会。当有人不遵守规范,并从违反规范的行为中得到好处时,反规范的现象就会普遍出现。
公众的规范认同感对犯罪的影响是双重的。一方面,部分市民感觉的异化促进了犯罪。经济发展、社会转型导致各种冲突不断出现,个人的认同感被撕裂了,一些基本的权利,如宗教信仰权利、经济平等权、表达自由权、文化权利等受到直接威胁或间接地被侵害,而认同感被伤害的人,比那些拥有稳定的认同感的人,更易实施犯罪行为。可以说,认同的问题“促进”了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