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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公众认同

刑法的公众认同


周光权


【关键词】公众认同
【全文】
  周光权
  在当前中国,与犯罪有关联的两个现象需要我们重视:一是刑法规范越来越多,对犯罪的判定活动越来越精密化;二是刑法理论的系统化、体系化追求越来越强烈,对犯罪的解释活动越来越精巧化。其结果是刑法的实务与理论都日益脱离公众,似乎成为普通公众看不懂的东西。但问题是,实施犯罪的人是我们中的一员,对他的惩罚是否需要获得公众的认同?如何保持刑法与市民感觉或国民规范意识之间的一致性或张力,获得公众对刑法的认同感,使刑事司法活动不会成为一个脱离公众的“异物”,这在目前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有进一步讨论的必要。
  公众认同对刑法理论及制度的影响
  对犯罪的认定,必须考虑一个社会的现实,考虑国民的规范意识或刑法认同感,以寻求结论的合理性。要求刑法的理论与实践充分考虑公众的认同感,就是要考虑哪些判决结论或理论解释是一般的国民可以接受的,符合一般国民的规范意识。从而肯定国民的经验、情理、感受的合理性,肯定生活利益的重要性。下面列举部分问题旨在说明,引进刑法的公众认同概念可以解决一些有争议的问题。
  (一)不作为犯中的作为义务
  不作为犯中作为义务的实质判断需要借助于一般国民的规范意识。不作为犯中的作为义务,通常的理解包括:(1)法律要求的义务;(2)职务、业务所要求的义务;(3)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4)法律行为(如合同行为)引起的义务等。这样的解释可能最为符合形式意义上的罪刑法定主义,但是,有的情况下用其处理案件会带来实质上的不合理,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扩大解释作为义务的倾向。例如司法机关对丈夫发现妻子上吊自杀不予救助、恋爱中的男方见女友自杀不予理会的案件,法院都判故意杀人罪。但是,在这种情况下,作为义务的来源是什么,难以从形式的侧面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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