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非犯罪化和中国的安乐死问题

  最后一个方面的问题,就是对安乐死进行事实上的非犯罪化处理在法理上怎么解释。刑法条文明确规定杀人行为是犯罪,在安乐死形式上还符合杀人罪的构成要件的情况下,司法者何以能够明目张胆的有法不依?这种做法与我们一贯倡导的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原则是不是公然抵触?是否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在我看来,之所以能对安乐死案件进行事实上的非犯罪化处理,可以通过期待可能性的缺乏得到合理和正当的解释。因为正是期待可能性的缺乏构成了阻却形式上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的行为的罪责的法律根据。用期待可能性的理论来解释确实符合条件的安乐死的情况下,基于法律不强人所难,法律尊重、体恤人性的弱点这样一个基本的考虑,这样的行为虽然在形式上仍然违法,但是在责任的非难性上不具有非难可能性从而阻却罪责。可是这样一种做法,对安乐死不作犯罪处理会不会破坏罪刑法定?这里涉及对罪刑法定的一般功能与机制的正确理解,也涉及到对我们国家刑法中所谓的罪刑法定的一种正确评价。罪刑法定并不排斥对形式上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给于出罪,罪刑法定只是一种权力保障机制,只是一种限制入罪的机制。罪刑法定并不要求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就一定要定罪,从这个角度来讲,有法有时候可以不依,不是说有法就一定要依,有法就必依。但是有法不依是有条件的。我们国家刑法3条的罪刑法定和一般意义上的罪刑法定不是一回事,我们的罪刑法定不仅模糊了罪刑法定本来的价值、本来的功能,罪刑法定对保障人权功能的诉求,还导致了人们对罪刑法定这样一个无法无罪、无法无刑的简单化的理解,而且还妨碍了正当化解释机制的运作。在刑法3条的规定之下是没有办法对安乐死作正当化处理的,给它正当化处理,要修改第3条,要废除第3条前半部分的规定。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