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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恐怖、恐怖主义和恐怖主义犯罪几个问题的思考

  恐怖与犯罪
  从战争的角度认识恐怖行为和恐怖主义,会误导我们仅仅从战争手段的层面去理解恐怖行为和恐怖主义的性质。如果从犯罪的角度认识恐怖行为和恐怖主义,我们的认识就会进入另一个理论层面。
  许多犯罪行为不具有恐怖性,但有许多犯罪行为具有恐怖性。许多犯罪行为之所以具有恐怖性的原因是很复杂的。犯罪的过程、方式、手段、结果等任一方面都可能给受害者、目击者或事后知情者造成恐怖感。而犯罪性质的严重性(如应处刑罚的轻重)倒不一定能决定犯罪行为是否具有恐怖性。即便是杀人犯罪,有的也不具有恐怖性,例如,在不允许施行安乐死的国家以安乐死方式致人死亡,就是不具有恐怖性的杀人犯罪。而有一些轻罪甚至仅是违法的行为,却完全可以给人造成恐怖感,例如,窃杀他人禽畜并悬之于道途的行为就足以造成人们的恐怖感。犯罪行为给人造成恐怖感,不仅与犯罪本身的过程、方式、手段、结果等有关,而且很大程度上与犯罪行为发生的环境、犯罪情节内容和结果内容等信息的传播方式、传播范围等有关。一个手持锋利的菜刀的人,如果他身处厨房或家庭之内,是正常的;如果他在街头奔跑,就足以让不少人感到恐怖;如果他是在航空器之中,他就会给人造成极为严重的恐怖感,从而构成犯罪。这是行为与环境的关系。“9·11事件”之所以在极短的时间内令全世界的人尤其是欧美人感到震惊和恐怖,则主要是现代传播工具过于先进造成的结果。将恐怖主义者制造的恐怖效果迅速扩大至全世界的是全世界的传媒工作者。当然,施行恐怖行为的恐怖主义者预先料定了当代的传媒工作者会为他们完成这一扩大恐怖效果的工作。
  认识到一些犯罪行为具有恐怖性及其复杂的关系,有助于我们进一步认识犯罪,也有助于我们理解恐怖和恐怖行为。如前所论,恐怖行为导致恐怖感,但恐怖感的产生却不一定源于恐怖行为。所以,给人造成恐怖感的不一定就是犯罪行为。地震、飓风、海啸、洪水、泥石流、火山喷发、森林火灾、旱灾、蝗灾、瘟疫、毒蛇猛兽给人造成恐怖感,显然都不是犯罪行为。进一步说,即便是人的给人造成恐怖感的行为,也不一定就是犯罪行为,甚至也不一定是违法行为。传媒工作者扩大了恐怖的感受范围,不论其主观动机如果,都不能认为他们是犯罪或违法。恐怖文艺作品(包括恐怖小说、恐怖电影、恐怖电视等)的创作者、制作者给人们制造了恐怖感,我们也不能认为他们是犯罪或违法。
  认识非犯罪的制造恐怖的行为是有意义的。“9·11事件”发生后,不少人指出,这一恐怖行为是好莱坞恐怖电影⑤ 情节的现实翻版。但美国政府显然不可以对有关的好莱坞恐怖电影的制作者追究刑事责任,不能认为他们犯有教唆恐怖主义犯罪的罪行。然而,这提出了一个犯罪防控方面的重要课题,应该是值得深入探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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