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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恐怖、恐怖主义和恐怖主义犯罪几个问题的思考

  “9·11事件”之后,对于恐怖主义又有种种定义。如,张汝伦认为:“恐怖行为有着悠久的历史,但恐怖行为不等于恐怖主义。恐怖之成为主义,完全是由于它具有一些鲜明的现代特点:它有着明确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目的;它经过精心组织与策划,充分利用了现代计算理性的缜密和科层制度的效率;它拥有巨大的财源,足以利用一切高科技手段造成最大的恐怖效果;它不择手段,不受任何道德和法律的约束,有意拿无辜百姓开刀,以恐怖手段使受害者屈服。”他把纳粹的大屠杀、苏俄的古拉格、美国在越南的地毯式轰炸和9·11事件都归属于恐怖主义,认为,“现代恐怖主义,有着明显的制度化(institutionalized)的特点。无论是革命与反革命的恐怖,多数对少数和少数对多数的恐怖,冷战和热战的恐怖,还是种族灭绝与舆论一律的恐怖,都有明显的制度化特点。”[2]
  关于恐怖主义的定义越来越多,所包含的内容也越来越复杂。尽管这些概念有助于认识上的深刻和理论上的缜密,但却越来越遮蔽了对于恐怖主义认识的简明性。其实,简明一些看,恐怖主义应该就是为达一定目的而选择以恐怖行为为手段。为达政治目的而选择恐怖行为作手段的是恐怖主义,为达其它目的(如,宗教目的、经济目的、文化目的、军事目的、外交目的、情感目的)而选择恐怖行为作手段,也是恐怖主义。恐怖主义者既可能是个人、组织,也可能是国家。恐怖主义不是不择手段的,而恰恰是择手段的,其所择的手段就是恐怖行为。恐怖主义也并非是现代的产物,东西方的历史上,都不乏统治者、造反组织或宗教团体实行黑色恐怖、红色恐怖或白色恐怖的事例,严重之时,常造成全社会高度的恐怖。② 当代恐怖主义如果有特点的话,主要是实施恐怖行为更为便利,方法上科技含量高,更易达到让全社会恐怖的效果。严格地说,这并不是当代恐怖主义本身的特点。因为当代战争、当代犯罪等与过去的战争、犯罪等相比,都具有实施更加便利,科技含量高,更能对社会造成影响等特点。
  我们没有必要给恐怖主义附加上现代性等时髦内涵。恐怖主义的本质就是以施行恐怖行为来制造部分人或全社会的恐怖,从而达到其个人、组织或国家的某种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宗教的或情感的目的。并且,我们认识恐怖主义,还要克服以恐怖行为是否造成社会恐怖结果来评估其是否属于恐怖主义的倾向。认定是否恐怖主义应该根据其是否选择以恐怖行为来实现其目的,而不是仅仅根据其施行的行为是否造成了社会恐怖的结果。因为如上文所述,非恐怖主义的行为完成可能造成社会恐怖的结果,而恐怖主义者选择施行的恐怖行为却完全有可能达不到造成社会恐怖的效果的目的。还有,恐怖行为攻击目标的性质也不能作为识别是否恐怖主义的依据。针对平民目标的攻击可以造成社会恐怖,针对政府目标或军事目标的攻击也可以造成社会的恐怖。③ 美国的反恐怖战争明确宣布是针对阿富汗塔利班和拉登基地组织,但依然造成阿富汗全国平民百姓的极度恐怖,并因此引发他们的大规模逃亡。实际上美国的初期战略就是要以战争的恐怖来对付偷袭的恐怖,以强权的恐怖主义来压服复仇的恐怖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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