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信息欺诈的另一类是广告欺诈。严重的广告欺诈现在已经犯罪化,但现实生活中许许多多广告欺诈行为,却往往不被认作是犯罪,甚至不被认定是违法。中国目前有两例影响很大的广告欺诈,只是都既没有被认定为犯罪,也没有被认定为违法,有识之士正在对之讨论或争论,但其欺诈性广告仍在继续发布。⑥
信息欺诈犯罪的另一类型是政治性的,如,煽动分裂国家,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散布恐怖信息以制造社会的恐怖和动乱。前几类信息欺诈行为早已犯罪化。“9·11事件”之后,各国的反恐怖立法中,都规定了惩治散布恐怖信息以制造社会恐怖的内容。另外,利用媒体制造大量信息以歪曲特定人的人格和形象,从而误导受众对该特定人的认知,也应该被看作是一种信息欺诈行为。2002年上半年,瑞士荣格报业集团属下的《视点》报以大量篇幅刊登瑞士驻德国大使托马斯的桃色事件,指责托马斯在瑞士驻德使馆内与柏林一名美容师、曾当过裸体模特的罗维关系暧昧。记者采访罗维,她承认与托马斯自2001底认识以来幽会过5次,并发生过性关系。报纸刊登了托马斯在使馆门前接送罗维上车等彩色照片。对此,瑞士各媒体争相转载。面对大量的信息报道,瑞士外交部长戴斯以维护瑞士外交形象为由,于2002年4月初撤去了托马斯的驻德大使职务。然而,3个月后的7月6日,罗维突然公开宣称,她与托马斯根本没有发生过性关系,她只是作为正式受邀的客人前往使馆拜访过一次。她诬陷托马斯是因为瑞士《视点》报的恐吓和一笔数额不菲的报酬。经过调查,荣格报业集团免去了《视点》报主编的职务,并开除了该报当时驻柏林的那位通讯员。经长时间谈判,托马斯夫妇与荣格报业集团达成协议:托马斯放弃法律诉讼,荣格集团赔偿他的名誉和经济损失,并登报公开道歉。《视点》报的有关当事人的行为,对于托马斯来说,已经构成了诽谤罪;对于媒体受众和瑞士政府来说,则是一种信息欺诈犯罪。
信息技术高度发展带来的全球信息化,使得信息欺诈犯罪越来越国际化甚至全球化。如,20世纪80年代,源于西非的转资诈骗活动主要表现为不法者通过邮寄、传真向国外发送大量信函,虚拟政府官员或权威机构的代表者身份,谎称急需将手中的大笔资金转移投资到国外,协助他们的公司或个人可按比例(20%)收取佣金。现在,这种“西非诈骗”已经利用互联网,更迅速、大量和更大范围地在全球发送电子邮件,诈骗范围更加广泛。我国曾有一些公司和个人上当受骗。对此,2001年7月,我国公安部门特别提醒我国的企业、公司、驻外机构以及公民注意: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
信息破坏应该包括对信息系统的破坏行为和对信息技术系统(包括设施设备和软件系统)的破坏行为。从当今信息技术的高度发展和广泛普及来看,信息破坏犯罪主要是指严重破坏信息传输技术系统和电子信息系统的行为,如,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破坏或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传播计算机病毒等有害数据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或网络信息系统等等行为。2002年6月23日至30日,“法轮功”邪教组织攻击我国鑫诺卫星通讯系统,以达到其邪恶的政治目的,是这类信息破坏犯罪的另一种典型例子。除了这类信息破坏犯罪外,我们还不能忽略可能有的对于目前依然存在并运行的非电子信息系统和非电子信息技术系统的严重破坏行为。如严重破坏政府机构或企业部门、文化单位等的重要的非电子化的信息系统或信息技术系统的行为,在当今社会依然是可能出发生的。因此,研究破坏电子信息系统和破坏电子信息技术系统的犯罪固然是极其重要的,但对于破坏非电子化的信息系统和信息技术系统的犯罪的研究也不能忽略。根据我国刑法,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行为也可以构成犯罪。这类行为也应该属于信息破坏行为。
间谍活动是传统的信息盗窃活动。随着电子信息技术和提高和广泛普及,信息盗窃越来越易于实施。许多电脑黑客能轻而易举地攻入美国五角大楼的电子信息系统,光顾各种一般的政治、金融、科技等信息系统并窃取信息资源在他们更是易如反掌。盗取重大军事、政治、科技、经济等的秘密信息,是信息盗窃犯罪的常见方式。英国学者把“偷窃信息”看作是重要的计算机犯罪类型,德国学者则称之为“计算机间谍”,我国台湾学者也称之为“电脑间谍”。[14]今天,对于“电脑间谍”盗窃信息犯罪的技术防范研究已经成为电子信息网络技术发展中的重要课题,而如何发现、查获并惩罚这类盗窃信息犯罪则成为电子警务研究和电子法学研究中的重要内容。当然,间谍活动在经济全球化和全球信息化时代的新发展是多方面的,我们不能仅仅把注意力放在“电脑间谍”方面,其它各种常规的和非常规的间谍犯罪的发展变化情况我们都及时加以研究并及时提出防范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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