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仲裁决员未能处断当事人提交的一切争端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循私舞弊、枉法裁断行为的;
(7)裁决以贿赂、欺诈或者其他不正当方式取得的:
(8)裁决所依据的民事或者刑事判决及其他裁判或行政处分已变更的.
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该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的实体内容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无论当事人申请与否,应当裁定撤销.”
建议二,删除
仲裁法第
63条.①
建议三,将
民事诉讼法第
217条第2款修改为: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仲裁裁决已被撤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建议四,将
仲裁法第
61条修改为:
“人民法院受理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后,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可以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
(1)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2)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3)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仲裁庭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申请人申请;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
孙瑞玺,山东达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大学民商法硕士研究生.
【注释】①根据
仲裁法和
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对仲裁的支持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其一是财产保全.
仲裁法第
28条对此有明确的规定.也就是仲裁当事人的财产保全要通过法院来实现.其二是证据保全.
仲裁法第
46条规定,仲裁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来协助.其三是执行仲裁裁决.
仲裁法第
62条,
民事诉讼法第
217条第1款有明文规定.
①仅指实体法.
①即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对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提起抗诉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或驳回当事人申请后当事人能否上诉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③参照《德国民事诉讼法典》第1042条第2款的规定.
④根据
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调解也称为诉讼调解,是指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和协调下,各方当事人就所争议的民事权益进行协商的行为,或指经过协商达成协议的行为.撤销裁决案件的争议不是当事人的民事权益,而是为了撤销裁决,因此,不适用调解方式.
①二种制度的比较第三部分讨论.
①
仲裁法第
9条第2款和
民事诉讼法第
217条第4款的规定.
②
仲裁法第
59条的规定.
①
仲裁法第
63条: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
民事诉讼法第
217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