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观点克服了
仲裁法监督内容不当的弊端,笔者认为,人民法院授引社会公共利益作为撤销的根据时,应当明确公共利益作用的对象是裁决的实体内容,而不是程序内容.同时根据大多数国家的通行的的做法,当仲裁裁决违反国家公共利益时,法院可以对仲裁裁决进行监督与纠正,而不必囿于当事人的申请.
(三)审理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法律程序
仲裁法对审理撤销仲裁裁决案件适用何种法律程序没有作具体规定.因此,仲裁委员会所在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后适用何种程序进行审理做法不一.有的只进行书面审理,便作出裁定.笔者称为书面审方式;有的则公开开庭听证,听取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意见后作出裁定.笔者称之为听证方式.但通行的做法是书面审方式.
书面审方式的法律依据是
民事诉讼法第
152条第1款的规定.但该规定的适用范围是上诉案件.适用条件是案件事实清楚,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不是上诉案件,直接适用书面审理方式没有法律依据.
听证方式,
民事诉讼法及
仲裁法均没有规定.从学理上讲,笔者认为,听证类似于庭前交换证据.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
37条的规定,开庭审理前是否交换证据,取决是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人民法院的决定.证据交换的目的是为了确定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为开庭审理做好准备.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不是民商事争议案件,而是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撤销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的案件,只有申请人经过申请才能启动该程序.其目的是为了撤销仲裁庭业已作出的,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并不是直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因此,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适用民事诉讼的证据交换制度没有法律根据.
为此,有的学者提出了适用特别程序审理此类案件的设想.即采用听证的方式,由申请人举证证明裁决中存在的法定撤销情形,允许对方当事人通过质证、提出反证等方式进行抗辩,然后由人民法院判明证据真伪及其效力并作出裁决.[9]该观点有可取之处.但与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不协调.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四种①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包括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特别程序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但撤销裁决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特别程序的审理期限是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而撤销裁决案件则是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审结.但也存在共同之处,如一审终审制.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中当出现与生效判决事实或者原因相反的事实或者原因后,人民法院可以作出新的判决,撤销原判决.根据相关司法解释,②撤销仲裁裁决案件是一审终审,不能上诉,不得申请再审,也不受理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即使裁定是错误的,人民法院也不会撤销.对此的救济方式只能是裁定生效后,当事人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重新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撤销仲裁裁决案件适用特别程序审理,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