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五,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国际间的交流越来越频繁,国际关系涉及的领域越来越广。再加上信息技术革命的支持以及经济的全球化,民间社会的人员和组织的跨国往来迅速发展。在一些有关人类重大问题,如人口、教育、扶贫、卫生保健、妇女儿童保护、环境保护、难民救援、人权、裁军等方面,过去由政府独享,现在已为非政府组织涉足,甚至在某些领域非政府组织起着近乎主导的作用。因为传统的以各国政府为主体的全球治理体制在迎接这些挑战和解决这些问题时显得力度不够,或者是力不从心,表现出很大的局限性。实践证明,各国政府和政府间国际组织解决这些棘手问题的能力是有限的。为了应对当今人类发展所遇到的挑战,新的全球治理体制不仅要有国家间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参与,而且还应由非国家的非政府的组织参与。故赋予某些非政府组织以国际法主体资格,也是解决人类共同面临问题之所需。前述国际红十字会被公认为国际公法的主体即可予以说明。
因此可以讲,从非政府国际组织广泛地参与国际关系;政府间国际组织建立与非政府国际组织进行协商的机制;非政府国际组织的组成;某些非政府组织已被公认为国际公法主体,以及政府间国际组织解决当前国际问题的有限性等几个方面来考虑,笔者认为,应承认某些非政府国际组织为国际法主体,即有限的、有条件地予以承认。
小结
赋予某些非政府国际组织以国际法主体资格,并不意味着对所有的非政府组织都承认其为国际法主体。对非政府组织的国际法主体资格的认可,应是有条件的、有限制的,即仅仅在一定条件下和一定范围内承认某些非政府组织为国际法主体。因为非政府组织毕竟不是国家间组织,和国家间的国际组织相比终有其局限性,故在看到其优势的同时也要看到其不足之处。具体到某一非政府组织,要采取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观点,根据其处理国际关系问题的能力来决定是否赋予其主体资格。譬如对于一些重大的国际事务,如核扩散、战争等涉及国家安全方面的问题,非政府组织缺乏必要的解决问题的手段,也很难接近决策者,对这些问题是无能为力的。在提供经济和社会服务、环境保护以及发展等问题上,非政府组织则相对易于接近决策者。这些政府难以处理或不愿处理的问题,非政府组织因为易于接近特定的服务对象而处理起来相对较易。故这方面的非政府组织可斟酌考虑授予其国际法主体资格。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国际关系中完全否认非政府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资格是不可取也是不现实的。在一定条件下和一定范围内,可以承认某些非政府组织为国际法主体,以完善国家法主体体系。国际法的主体是相对的和变化的,随着国际社会的发展,主体范围在逐渐扩大,任何实体只要能承担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实施法律行为,就应在有限的范围内承认其国际法主体性。所以,随着国际社会的发展和非政府组织活动的加强,它们的国际地位必然要加强。[9]承认某些非政府组织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便是加强其国际地位的表现,也是和事物发展变化的哲学原理相适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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