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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资格探讨

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资格探讨


黄世席


【摘要】在当前的环境下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在国际关系中所起的作用较之以前更重要,在国际关系中完全否认非政府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资格是不可取也是不现实的。在一定条件下和一定范围内,可以承认某些非政府组织为国际法主体,以完善国家法主体体系。
【关键词】国际法, 主体, 非政府间国际组织
【全文】
  非政府间国际组织是各国的民间团体、联盟或个人,为了促进在政治、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人道主义及其他人类活动领域的国际合作而建立的一种非官方的国际联系合体。[1]其数目由本世纪初的一百多个发展到现在的数万个。可以讲,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在国际关系中的重要性越来越突出。传统国际法认为,非政府间国际组织不是国际法主体,在国际关系中不能以国际法主体的名义从事活动。但是现在随着国际关系以及全球化的进一步发展,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在国际法上的地位问题日益受到重视,对其是否应列入国际法主体应加以考虑。
  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在一定限度内可以成为国际法主体
  分析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资格,首先有必要对国际法主体的含义作个了解。所谓国际法主体,是指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直接在国际法上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并具有独立进行国际求偿能力者。[2]由此可见,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要有三个条件:一是独立参加国际关系;二是能直接承受国际地位上的权利和义务;三是有独立进行国际求偿的能力。在当代国际社会中,一般认为,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的是国家,而在一定范围内和一定条件下还包括国际组织(指政府间国际组织)和正在争取独立的民族。从上述国际法主体的概念也可得出,某些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已具备国际法主体的资格。这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说明。
  其一,非政府间国际组织能够独立地参与国际关系,他们所效力解决的大多数问题都是国际性乃至全球性的。[3]某些非政府组织通过某些特定方式在某些领域获取了某些有限的国际法上的权利和资格,在某些国际事务和国际法领域具有国际法主体的资格和法律地位,但这些权利和资格与国家所享有的权利和资格并不是等同的。在环境领域,个别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在一定程度上被认为是国际环境法的主体,如国际自然资源保护同盟,世界自然保护基金会等,都在国际环境保护领域具有广泛影响的组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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