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全球化的发展,使非国家行为体日益增多,非国家行为体在国际关系中的作用也越来越多地受到重视,非国家行为体已在国际法的某些部门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对于某些国际法规则的形成其作用不可忽视。如非政府组织在国际环境法中的作用即可予以说明。但需要指出的是,非国家行为体无论如何发展,在国际法律关系中占主导地位的仍是主权国家。国家之间的关系仍是国际关系的主要内容,国家仍是国际法的制定者,国家作为国际行为体系中的主要行为主体,仍然在国际关系中唱主角。那种强调非国家行为体而忽视国家在国际法中的作用是错误的。
总之,对全球化时代的国际法要以一种新的思维方式去研究,囿于传统的研究方法去研究全球化时代的国际法,不但不能促进全球化和国际法的发展,只怕其作用可能适得其反。
本文原文发表于《世界经济与政治》2000年第11期,人大复印资料《国际法学》2001年第2期全文转载,《中国国际法学精粹(2002年卷)》(机械工业出版社2002年版)全文转载。
【注释】 周永坤:《全球化与法学思维方式的革命》,载《法学》1999年第11期,第9页。 刘锦:《二十一世纪法学研究的一个新课题:法律全球化》,载《中国法学》1999年第6期,第139页。 曾令良:《论冷战后时代的国家主权》,载《中国法学》1998年第1期,第115页。 杨小云:《全球化、新干涉主义和民族自决对国家主权的挑战》,载《现代国际关系》1999年第12期,第19页。 刘杰、黄仁伟:《试论国际机制下国家主权的可变性与适应性》,载《上海社会科学院学术季刊》1999年第1期,第83页。 哥伦比斯、沃尔夫:《权力与正义》,华夏出版社,1990年中文版,第491页。 李泊言:《绿色政治:环境问题对传统观念的挑战》,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2000年版,第90~91页。 程卫东:《跨国数据流动对国家主权的影响与对策》,载《法学》1998年第2期,第22页。 刘杰、黄仁伟:《试论国际机制下国家主权的可变性与适应性》,载《上海社会科学院学术季刊》1999年第1期,第84 页。 曾令良:《论冷战后时代的国家主权》,载《中国法学》1998年第1期,第1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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