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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化对国际法的影响

   四、国际组织法领域全球化的影响
  二战以后的国际组织在国际关系中的作用日益重要,联合国、欧盟等一大批全球性和区域性国际组织的建立,迎合了全球化趋势,同时也丰富了国际法的内容。但全球化时代的国际组织与以往的国际组织相比,权力更大,对国家主权的侵蚀和制约也更强烈。
  全球化导致国际间人员交往的频繁,产品的生产、流通跨国化,由此而产生的国际争端也较多。经济全球化、生态全球化必然带来政治全球化,一些全球性的政治问题,如维护全球和平、可持续发展、跨国犯罪控制、国际政治冲突等问题的解决需要全球社会的共同努力,其结果便是发育出区域性的超国家政治组织和全球性的政治组织,如欧洲联盟、联合国、国际法院、国际刑事法院等,其中尤以欧盟、联合国、国际刑事法院对国际法的冲击为甚。
  欧盟从20世纪50年代只涉及个别部门的煤钢共同体,到50年代后期包括整个经济领域的经济共同体,到目前已拓展至非经济领域和政治领域的欧洲联盟。在欧盟形成过程中,成员国在接受《巴黎条约》、《单一欧洲法令》、《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和《阿姆斯特丹条约》时,由最初把一部分经济主权让与欧共体,发展到最后把部分政治主权让与欧盟,在许多领域由欧盟行使过去属于国家的主权权利:从关税、贸易到整个商业政策;从劳动就业、人员流动到社会福利政策;从运输、渔业、农业、竞争到环境与科技发展政策;从司法协助到内务合作政策;从政治合作到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总之,从内政到外交,欧盟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或是排他的,或是与成员国并存或混合的。[10]而且,在欧盟内部,主权也同时被严格划分了,任何认为主权是体现于一国之内的、不可分割的、无限制的、排他的、永恒的公共权力的观念都过时了。[11]
  故欧盟的成立过程,或欧洲一体化的形成过程,包含了成员国逐步向一体化组织让渡或转移部分国家主权的过程。欧盟内这种国家主权的大范围深层次转移或让渡,应该说是现代国际关系中前所未见的,而成员国这种自愿让渡部分主权的原因之一便是国际经济全球化趋势的继续发展和欧盟成员国相互依存关系的不断加深,以及实行更高层次和更大范围国际调节与协调的需要。[12]成员国让渡部分主权,并且不断有新的国家要求加入欧盟,在于它能更好地体现或实现成员国的根本利益,或者说,实现成员国单独所不能实现的利益。因此,欧盟成员国主权向欧盟的部分让渡,可以说首先是国家主权意志的体现。
  冷战结束以来,全球化显示出强盛劲头,以联合国名义派出的维和部队的干涉行动大量增加。其原因在于原来被东西方对抗所掩盖的宗教矛盾、地区矛盾和民族矛盾都凸现出来,武装冲突和战争日益升级。尽管这并没有违反《联合国宪章》,但冷战后的表现是联合国越来越多地介入成员国国内的武装冲突,部分地取代了主权国家处理这类事务的权力。如针对库尔德人与伊拉克政府的冲突,联合国安理会通过决议,先后在伊拉克设立了安全区和禁飞区;1993年安理会又通过了对波黑塞族实施空中打击的决议。在索马里内战、南斯拉夫境内民族纠纷以及卢旺达部族冲突等国家的内部武装冲突中,或多或少都有联合国秘书长或特使的斡旋和维和部队维持秩序。在一些主权国家如柬埔寨,联合国维和部队的职权范围比历次维和部队的职权都要广泛,超出了单纯的维持和平部队的使命,变成了掌握当地军事、外交、财政、治安、情报大权的实际上的最高权威。在经济方面,安理会从1990年起,先后决定对伊拉克、南斯拉夫等一些国家实施经济制裁,侵犯了这些国家的主权,因为它剥夺了这些国家发展经济、改善本国人民生活的权力。这些国家,尽管从国际法意义上讲仍是完全主权的国家,但它们的主权或多或少都受到削弱甚至侵害,这是不可否认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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