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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化对国际法的影响

  当代世界,和平和发展是两大主题,对广大的不发达国家来讲,发展是主要的。全球化时代国际间的相互依存空前深化,但国际机制主要是由发达国家制定的,发展中国家为了更有效地参与国际机制就要发展。发展并不是单方面的,要有来自发达国家以及国际组织的资助,而这种交易在大多数情况下都不是平等的,而是在一定程度上以削弱本国主权为条件的前述国际经济组织、跨国公司的活动对国家主权造成削弱即可为例。故在全球化时代,对广大的不发达国家来说,在享受发展权的同时,协调好发展本国经济与维护国家主权的矛盾是当务之急。
  文化权最初为1966年《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所确认,其中包括人人有权参加文化生活、有权享受科学进步及其应用所产生的收益,以及有权使其著作权受到保护等等。全球化时代,以政治、经济、生态全球化为动力,以高新技术如卫星通信、传真、电子邮件、跨国数据交换等为手段,可将任一文化随时传播到不同文化的区域和人群中,不同文化背景的人在各地穿梭往来,文化再也不是区域性、民族性而是全球性的了。而文化的全球化意味着从民族文化、地域文化向全球文化的转型。文化权再也不是一国主权管辖范围内的事情。文化的全球化对文化主权提出了挑战,如非洲、澳洲、美洲土著人所使用的语言种类锐减以及保留其本民族文化习俗的努力成效很小即可予以说明。而且有些传输文化的高新技术对国家主权的冲击不再仅仅表现在文化主权上了。以跨国数据流动为例,由于其特殊性和重要性,不可避免地要对主权国家的经济主权(表现为搜集和处理国内外经济信息的能力)、文化主权(表现为西方发达国家推行文化帝国主义而进行的文化扩张)和信息主权(表现为发展中国家对发达国家的信息产业产生依赖性而丧失对本国信息产业发展的主动权)产生影响。[8] 文化权是一种人权,其享有是以文化主权为前提的,而文化主权是用以对抗“西方中心主义”的文化霸权、信息霸权的。在文化全球化时代,坚持文化权、文化主权、捍卫本民族文化发展的同时,如何建立国际文化新秩序,已成为涉及国家主权的最新课题。
  此外,在人权领域,国际人权机制自二战以后逐步形成就伴随着其超国家性的不断增强。进入90年代以来,全球化突出,国际人权问题也呈现出了国际人权机制对国家主权的侵蚀,历年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对一些国家人权状况的谴责是最典型的表现。尽管某些西方发达国家常常利用国际人权机制的超主权性来达到政治目的,但由于它具有浓厚的道义色彩,国家在人权方面的绝对主权受到越来越大的限制和削弱是越来越难以避免的。[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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