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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化对国际法的影响

   二、国际环境法领域全球化的影响
  伴随经济全球化而来的是生态的全球化。经济全球化大大提高了全球生产力和全球生产总量,使人类活动对生态环境的破坏日趋严重。许多生态环境问题早已超出国界而成为全球性问题,例如酸雨、热带雨林锐减、物种保护、臭氧层保护、全球气候变暖、土地荒漠化,等等。我们已生活在同一个生态圈里,任何主权国家和个人都对全球生态环境享有权利,但同时亦负有责任。这些全球问题的解决,需要主权国家之间的利益协调,需要一个新型的、跨国家的体制来解决,因为主权国家的存在使国际体系呈割据状态,各国政府间相互不停地竞争,不利于环境问题的解决。恰如哥伦比斯和沃尔夫讲的那样:“在这个工业产值被视为国家政治权力中一项重大要素的世界体系当中,我们不应期望政府会自愿地限制本国的生产率,除非本国公民大规模中毒,或者本国领土资源枯竭等威胁迫在眉睫。如果说全球性问题确实能刺激建立全球制度的话,那么,这种趋势有可能向更多地导致国际(也可能是超国家的)调整方向发展,随之而来的是国家主权和独立的削弱。”[6]
  在国际环境法领域,全球化的冲击,或者说国家主权的削弱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方式:首先,对内各国需缩小国家主权权限以尽生态环境国际义务,如各国需按不同要求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减少汽油用量等,而这在纯粹国家主权观下完全是国家内部事务;其次,对外各国需服从跨国组织对全球公共资源的管理,例如各国服从联合国的管理,无权对南极大陆提出领土和主权要求;再次,越境生态环境问题使主权国家保护其领土安全的能力受到挑战,从而降低了国家主权的权威;最后,伴随生态环境问题的出现而兴起的“地球村”意识以及全球化意识,客观上也构成了对国家主权意识的淡化和弱化。[7]
   三、国际人权法中全球化的影响
  人权是人作为人所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人权问题目前已由国内法发展到国际法领域,并且已由第一、第二代人权发展到现在的第三代人权。全球化时代受其影响最深的便是人类共同继承财产权、发展权、文化权等。
  全球化促进了国际间交往的频繁,使人类的认识由分歧逐步走向一致。为了人类的共同利益,出现了一些全人类共同关心的问题。同时科技的发展,使人类对一些天然财富和自然资源的开发成了可能。但对于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天然财富和自然资源,如国际海底、月球等外天体等,应属于全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所有的拥有地球“球籍”的个人都有“人类共同继承财产权”。因为全球化的价值体现的是全球利益和全人类的共同利益。人类共同继承财产权的提出丰富了国际法理论,同时也提出了一些新的问题:对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开发应遵循哪些原则?如何顾及无开发能力国家所享有的权利?哪些资源可列为人类共同继承财产?譬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划定的世界自然文化遗产,有人提出应将其列为“人类共同继承财产”,但这些世界自然文化遗产都是处在主权国家管辖范围之内的财产,如果列为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势必造成国家主权与开发、管理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国际法相冲突。如何协调便是一个迫切的问题,也关系到人类共同继承财产权在以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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