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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的非学术性解读

  7、自由的主体
  言说自由的主体,似乎是一个不言自明的问题。社会中的每个人都应有自由,但实际上并非每一个人都能真切地享受到自由的美味。“应有”并不等于“尽有”。生存、发展、情感、爱好、言论、行动、信仰等等作为自由的内容,在很大程度上与主体具体是谁并没有什么真正可以界定的联系。
  现实生活中的自由主体,并非能够均衡的落到每一个人的头上,人类社会中很多因素影响着自由的实现。往往是,有的人实现了这种自由,而有的人则实现了彼种自由。我们不可能要求各种自由均衡的、毫无例外的是现在每一个人的头上,这不仅不可想象,也不可能真正实现。唯一可以希望的是,自由中的绝大多数内容在社会的绝大多数人身上得以实践。即使有的人不能实现自身本应享有的某些自由,也是因为本身在智力、生理上的残缺而使这些自由根本没有可能实现。
  自由并不因为年龄、性别、职业、行业、文化程度、民族、种族、血缘、财富、社会地位、亲疏关系等等各种身份上的因素在没有得到社会共识中应予以保留的认同的情况下得以实现的。自由的主体是社会中的每一个人,一个社会的成员,一位国家的公民。只有全民意志下的法律才能够决定某个人、某些人、某类人不能够实现某一种、几种自由。
  民众需要自由,不以任何理由地得到自由。这种自由不需要任何人的权威,不需要任何美好的借口和理由,也不需要科学真理这类东西支撑。人们只有一个理由:这是人们最为基本的权利,它与人生、死相关,与其他则无关。人们进行的一切活动都是为了充分享受自由。除了生和死,没有任何的东西有正确的理由阻碍人们的自由。政府只有在维护人们的生命健康的时候才能在人们的法律同意之下按照法律的要求在人们的严格监督之下限制、剥夺某些个人的自由,没有任何理由限制、剥夺作为整体的人民的自由。
  8、自由与公共权力
  民众的自由首当其冲的是每一个人的言论自由、说话的权利。这项权利是人最为基本的权利。广播、电视、网络、报纸、杂志、集会、结社等等只要是人们实现言论自由的行为都不应该限制。只有这种言论转化成了行为,成了破坏他人权益、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安全的行为,才能够按照法律进行追究责任。毫无例外的是,在追究任何人的法律责任的时候,被追究的人也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没有法律的同意、没有民众的同意,任何限制人们言论自由的行为都是不可宽恕的。言论自由的唯一界限是:不得危害别人的自由生活、社会公共的自由秩序以及国家的安全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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