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我们先看看SCM协议第3条对禁止性补贴的规定,该条第1款说:“除{农业协定}另有规定外,第1条含义的下列补贴,应予禁止:
(a)在法律上或事实上视出口实绩为唯一条件或几个条件之一的补贴,包括附件l所列举[共计12种]补贴:
(b)视使用本国货优于进口货为唯一条件或几个条件之一的补贴。”
但是第27条第2款说:
“对上述(a)项的禁止,不适用于“附件7所提到的发展中国家成员方。[即:(a)联合国指定为最不发达国家WTO成员方,(b)玻利维亚,喀麦隆,刚果(布),科特迪瓦,多米尼加,埃及,加纳,危地马拉,圭亚那,印度,印尼,肯尼亚,摩洛哥,尼加拉瓜,尼利日亚,巴基斯坦,菲律宾,塞内加尔,里斯兰卡,津巴布事等”;对附件7未列入的其他发展中国家,则“从(WTO协定)生效之日起8年内,不适用”。
“对(b)项的禁止,则从(WTO协定)生效之日起,“5年内不适用于发展中国家成员方,8年内不适用于最不发达国家成员方。”
2、对中国却仍要适用
中国当然属发展中国家,理应享有上述规定给发展中国家的待遇,起码在入世后 的8年或5年内不适用禁止性补贴。但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0条说“自加入时起,中国应取消属SCM协定第3条范围的补贴项目。”为什么会这样?<工作组报告>有关段落回答说:
“一些工作组成员担心,中国经济的特征,在现在改革状态下,仍会产生某种程度扭曲贸易的补贴的可能性。这不仅会影响进入国内市场,也会影响中国出口产品在其他WTO成员方市场中的实绩,因而应置于SCM协定有效纪律约束之下。有鉴于此,有些成员觉得让中国从第27条某些规定中获益是不妥当的。”(第171段)
3、中国是否发展中国家?
如果再深究一步的话,就会发现:对中国加入WTO后的发展中国家的地位,工作组并未曾达成共识。
首先,在GATT/WTO体制里,并没有给“发展中国家”下定义,它没有接受国民人均年收入1000美元为界这个标准。在WTO法律文件里,似乎把“发展中国家”视为一种动态概念。这点,在通称“授权条款”的1979年东京回合文件:《有差别与更优惠待遇,对等以及发展中国家充分参与》中可以清楚看出来。该文件虽授权发达国家可违反最惠国原则而另给发展中国家以普遍特惠(通称“普惠制”),但在其第7段中又说:“欠发达缔约方[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的另一种称谓]期望:他们作贡献或谈判减让的能力或者在[关贸]总协定规定与程序下作出协调一致行动的能力,会随着他们的经济逐步发展和贸易地位的改善,而得到增强,因此他们期待着,在总协定权利与义务的框架里作出更充分的参与”美国等发达国家把这段话称作“毕业条款”,意思是说:发展中国家经过一定阶段的经济发展,就“毕业”了,不再算作发展中国家了。
《工作组报告》第8、9两段,正是在这种思路下写成的。“中国代表团表示,中国的经济发展虽取得了重大成就,但仍属发展中国家,因此应该有权享有((WTO协定)所规定的给予发展中国家的所有特殊的与特惠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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